1、適用於保健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由衛生部審批的健康相關產品;
2、衛生部設立的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對審批的保健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名稱進行審查;
3、衛生部對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評審意見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健康相關產品名稱作出批準的決定。對審核不予通過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者。
健康相關產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的規定;
2、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3、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器械類產品名稱還應當有產品型號。名稱順序為商標名、型號、通用名、屬性名。
健康相關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產品型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壹般采用產品的註冊商標。健康相關產品不得使用有誇大功能或誤導消費者的商標;
2、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文字;
3、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但消費者已知曉其屬性的傳統產品,可省略屬性名,如:口紅、胭脂、眼影等;
4、產品型號應當反映該產品的特點,如材質、體積、容量、先進程度等。
健康相關產品命名時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1、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2、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特效”、“高效”、“奇效”、“廣譜”、“第*代”等;
3、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已經批準的藥品名;
5、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符號等(表示型號的除外)。如為註冊商標或必須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
綜上所述,衛生部批準的保健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其名稱與本規定不壹致的,在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內允許使用。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壹條
為了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壹步明確生產經營者、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加強各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