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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安全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城市市區、鎮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活動。

建成區以外的城鎮化管理區域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各類公共場地等外部空間以各種形式設置的設施。,並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標牌、牌匾等。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場所、經營場所或者建築物內設置標明名稱、字號和標誌。

具有商品宣傳和服務推介功能的招牌,或者在辦公場所、經營場所外設置的招牌、牌匾,適用《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規定》。第四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招牌的安裝應符合招牌安裝規範。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應當與區域規劃的功能相適應,與建築物、構築物的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管理工作的統壹領導。

市城管部門是全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部門,監督、協調和指導本縣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縣級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土地、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路、公安、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第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內,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信息管理平臺,並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向社會公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管理信息。第二章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第八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區、縣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規劃草案,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公眾和行業組織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信息管理平臺長期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第九條依法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管理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報批。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突出江門僑鄉特色,體現地方文化。

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劃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區、嚴格控制區和展示區。

禁止區域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在嚴格控制區域內,應當嚴格控制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和規格。展區內可設置各種戶外廣告設施。第十壹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壹)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形式、具體位置和規劃點位;

(二)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的比例和具體位置;

(三)標識標線設施的位置;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和材料;

(五)戶外廣告設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利用或者遮擋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無障礙設施,妨礙其正常使用;

(二)利用涵洞、立交橋、跨線橋、跨路鐵路橋、人行天橋和車輛隧道;

(三)利用危險建築物、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或者損害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

(四)在河道和防洪堤的安全保護範圍內;

(五)在各類地下管線、架空線路和其他管線工程保護範圍內;

(六)利用行道樹、綠化帶、綠籬或者損壞綠地,影響綠化景觀的;

(七)經批準的設計方案中未規劃廣告空間的居住建築和商業建築的屋頂和立面;

(八)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的;

(九)設置在市政道路紅線範圍內,但公交候車亭、路牌燈箱設置的附屬戶外廣告除外;

(十)其他需要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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