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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徽商會的商會章程

第壹條 本商會定名為:江蘇省安徽商會(英文名稱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Jiangsu Province )。

第二條 本商會由安徽籍人士在蘇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註冊登記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是“弘揚徽商、和諧興業、服務蘇皖、造福社會”,即秉承徽商精神,團結全體安徽籍在蘇企業,誠信立業、資源***享,參與江蘇、安徽兩省經濟建設,做好蘇皖兩地牽線搭橋工作,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商會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徽商在蘇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安徽企業和商人來蘇發展,為蘇皖兩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地貢獻。

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蘇省地方各項規定,促進蘇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準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蘇皖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江蘇省安徽商會接受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領導,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江蘇省安徽商會辦公地址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中央路231號。 第六條 走訪會員企業,征求工作意見,了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

(壹)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安徽在蘇企業的良好形象;

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鑒;加強異地商會、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江蘇、安徽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道會務工作動態,介紹蘇皖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蘇皖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在蘇的皖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皖籍企業家知名度。

(四)開展安徽與江蘇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系中外安徽工商界人士來蘇投資創業,充分發揮蘇皖兩省經濟技術合作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江蘇和安徽經濟建設作貢獻。

(五)加強徽商在蘇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咨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票務代購、代辦商標註冊等各項服務。

(七)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相關評比活動。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安徽籍人和安徽企業在江蘇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安徽企業駐蘇機構;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商會,執行本商會的決議並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企業應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壹)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壹年。如壹年不參加活動或兩年不交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會,並在商會網站及報刊上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事由可申請批準延長壹年。理事會設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若幹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常務副秘書長若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理事若幹人,顧問若幹人,監事會主席壹人,副主席壹人,監事會成員若幹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接受監事會主席提出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三)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壹、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創會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創會會長,會長實行輪流制,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創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對商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六)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壹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壹)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顧問

本商會聘請顧問若幹人,原則上是黨政軍老領導、老同誌,由會長聘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主要職責是:

(壹)參與商會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商會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三)幫助商會排憂解難;

(四)由顧問召集人牽頭協調組織開展年度活動。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壹)會員繳納的年會費;

(二)企業單位和個人向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商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壹)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七)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江蘇省民政廳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壹條本商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1月10日江蘇省安徽商會第壹屆壹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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