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收費的原則--原告人預交--敗訴者承擔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 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在原告起訴時由原告先預交,法院審理後,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壹般由敗訴方負擔,如果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對於離婚案件,由於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收費標準案件受理費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壹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到壹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壹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 7.超過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壹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本市具體規定為: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壹萬元的)交納五十元,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交納壹百元,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案件交納壹百元(無爭議金額的)。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壹)款1-5項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