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壹個漢族人,也是壹個堅定的無神論者,但是當我面對老子、觀音、基督、安拉的聖像時,我會跪拜,不是因為我的信仰,而是因為我的尊敬。這些深深影響了人類歷史的形象,絕對值得我們充分尊重。
所以我走在牛街,總是特別註意自己的言行,生怕因為自己口誤之類的不當行為得罪了別人。別人有選擇自己宗教的權利,我也要學會尊重別人的選擇。
即使是民間的山神之地,雖然沒有被歸類為系統的宗教,但也是民眾所崇拜的神,在信徒心中,往往是壹個給世人加持的聖人。
正是因為神靈在人們心中往往代表著保佑、信任、平安的美好願望,所以有些人在生意上不僅要燒香拜神,在選擇商標時也想觸碰神靈的光環。
只是不管神仙走哪條路,都只享受人間的香火,不享受市井的喧囂。就算某個神不小心扭傷了腳踝,想體驗人間煙火,也在商標註冊裏註冊了,到時候還會重回寶座。
比如泰山大帝。
第3011175號“泰山大帝”商標於2003年註冊,權利人為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十年後的2013年,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泰山大帝”商標有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並提交了泰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出具的宗教偶像“泰山大帝”不適合用作商標轉讓的聲明、網上關於泰山大帝的報道等證據。
山東萬家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泰山大帝”是道教神靈之壹,是山東省泰山地區特有的神靈名稱。如果作為商標使用,很容易傷害信教群眾的感情,從而產生不好的影響。並且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也位於山東省,所以要知道“泰山大帝”的宗教意義以及其註冊商標很可能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宣告“泰山大帝”商標無效。
山東萬家建材有限公司收到這份裁定書,表示不服,提起訴訟,壹路起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如下:本案中,萬佳公司提交的《泰安市、泰安地區誌》、《鬼神詞典》、《道教協會網站》等書籍記載,東嶽泰山大帝是道教神靈之壹,又名“泰山大帝”、“泰山神”、“泰山天王”,是道教山神、陰間統治者。他不僅被歷代皇帝奉若神明,
泰安市民族宗教局和泰安市道教協會也出具說明,證明“泰山大帝”是道教神仙的稱謂,他們的認知本身就是相關機構的認知。
萬家公司及原註冊人將“泰山大帝”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應予撤銷。
萬家公司雖然很努力的想讓泰山感受到更多人間煙火,但最終還是沒有把這個神留在市場上。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中的推理非常明確:如果壹個標誌具有宗教含義,相關公眾是否能夠普遍認可,該標誌是否被使用過,是否具有壹定的知名度,通常可以認為該標誌的登記對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間信仰有害,影響惡劣。
在另壹起“三峽佛印”商標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也壹致認為,該商標屬於佛教相關術語,將其作為商標進行工業註冊,可能傷害佛教信眾的感情,容易對我國宗教信仰秩序產生負面和消極影響,最終被宣告無效。
所以,神仙畢竟是神仙,即使偶爾接管人間,四處遊蕩,也不是犯了錯,就是圖個新鮮,最終還是要回到神仙的位置,坐在神壇上。
作為壹個滿是人情錢的商標,還不如主動避開宗教和神仙。否則,再怎麽打官司,也只會讓神仙不高興,信徒生氣,行政機關和法院基本不同意。
我相信,即使我們使用人類的商標,上帝也會保佑那些守法誠信經營的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