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時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據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性、定量地判斷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其目的是區分事故責任,根據交通法規等規定對肇事者進行正確、適當的處罰,為以後的事故損害賠償奠定基礎和提供依據。教育交通參與者吸取有益的教訓,研究交通事故的規律,制定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對於壹方違反規則造成的事故,由違規者負全部責任,與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壹、交警讓協商處理的流程是什麽?
1、事故雙方當事人都願意協商賠償,盡快了結事故糾紛。雙方就賠償達成協議的,立即履行協議,最好達成文字協議。雙方願意協商賠償,需要法律服務機構調解的,可請事故代理中心等法律機構參與調解。
2、由調解人介紹相關情況,並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車號等情況。
3、由雙方當事人陳述事由,提出各方的主張以及要求。主持人就交通事故損害結果以及雙方責任向雙方質證,詢問當事人是否有異議。
4、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並結合實際情況,闡明案件基本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基本事實是否有爭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提出異議,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
5、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主持人就雙方當事人責任承擔以及賠償費用的負擔和履行期限,結合案件實際,提出調解協商意見。
6、按規定收調解協商費。
7、制作《協商調解協議書》,事故雙方在協議書的調解欄內,寫明賠償項目、金額和給付方式等內容,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在調解書上分別簽名,壹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壹份,壹份存擋備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