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 性能要求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的性能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電壓220V,頻率為50HZ,額定功率為60W以下,采用螺口式燈頭或卡口式燈頭,在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和穩定燃點部件集成壹體的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討論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406—2001 螺口式燈頭的型式和尺寸(eqv IEC 60061-1:1969)GB 1407—1996 卡口式燈頭的型式和尺寸(eqv IEC 60061-1Q:1994)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記數抽樣程序及抽查表(適用於連續批的檢查)GB/T 2829-2002 周期檢驗記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於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GB/T 15143-1994 管形熒光燈用交流電子鎮流器 壹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dt IEC 60928:1988)GB/T 15144-1994 管形熒光燈用交流電子鎮流器 性能要求(eqv IEC 60929)GB 16844—1997 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燈的安全要求(idt IEC 60968:1988)GB/T 17262—2002 單端熒光燈 性能要求(neq IEC 60901-2000)IEC 61000-3-2 低壓電器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每相輸入電流≤16A)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自鎮流熒光燈 self-ballasted lamp 含有燈頭\鎮流器和燈管,並使之為壹體的熒光燈,這種燈在不損壞其結構時是不可拆卸的。 3.2 額定值 rated values 燈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其特定的數值,該值及條件由本標準中規定,或由制造商或銷售商規定。 .3.3 初始值 initial values 燈老練100h時測得的光電參數值。 3.4 光通維持率 lumen maintenance 燈在規定條件下燃點,在壽命期間內壹特定時間的光通量與該燈的初始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數表示。 3.5 光效(光源的) lumen afficiency(of a source) 光源發出的光通量與其所耗功率之比。 3.6 壽命(單只燈的) life (of an individual lamp) 壹只成品燈從燃點至“燒毀”,或者燈工作至低於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壽命性能的任壹要求時的累計時間。 3.7 平均壽命(50%燈失效時的壽命) average life (life to 50% failures) 燈的光通量維持率達到本標準要求並能繼續燃點至50%的燈達到單只燈壽命時的累計時間。 3.8 啟動時間 staring time 燈接通電源直到完全啟動並維持燃點所需要的時間。 3.9 上升時間 run-up time 燈接通電源後,光通量達到其穩定光通量的80%時所需的時間。 3.10 穩定時間 stabilization time 燈接通電源後至燈的光電特性穩定時所需的時間。 3.11 顏色 color 燈的顏色特性由色表和顯色性來確定。a) 燈實際顏色稱為色表,由CIE推薦的光譜三刺激值(色品坐標)來確定。b) 燈發射的光的光譜特性對於被照物體表面的影響成為顯色性。 3.12 額定顏色 rated color 指制造商或銷售商規定的色表或是與標在燈上的顏色標誌相對應的顏色。4 產品分類4.1 型式 自鎮流熒光燈按照放電管數量分為:雙管、四管、多管和螺旋型等,其型式祥見 GB/T 17262-2002附錄E要求。4.2 型號編寫規則電子式(D)或電感式(省略)燈的色調燈的結構型式燈的額定電壓和額定功率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YPZ)示例:220V 13W 3U 型冷白色普通照明用電子式自鎮流熒光燈的型號為:YPZ220/13-3U·RL·D註:型號中第四、第五部8可靈活取舍,螺旋型燈的結構用S表示。4.3 基本參數4.3.1 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的光效應不低於表1的規定。 表1 普通照明自鎮流熒光燈的初始光效 項目序號 額定功率範圍/ W顏色:RZ/RR顏色:RL/RB/RN/RD15~8364029~144448315~2451554≥2557604.3.2 自鎮流熒光燈的啟動性能以及色品性能應分別符合表2及表3的規定。 表2 自鎮流熒光燈的啟動性能 額定電壓/ V額定頻率/ HZ啟動電壓/ V 啟動時間/S穩定時間/min上升時間/ Min 220 50≤198≤10≤4≤40(參考,不考核)≤3(參考,不考核) 表3 自鎮流熒光燈的色品性能 色 調 代表符號 色品參數①壹般顯色指數色坐標目標值②相關色溫/ K色品容差SDCM x yF6500(日光色)RR 800.3130.3376430 ≤5 F5000(中性白色)RZ0.3460.3595000F4000(冷白色)RL 820.3800.3804040F3500(白色)RB0.4090.3943450F3000(暖白色)RN 840.4400.4032940F2700(白熾燈色)RD0.4630.42027201) 帶罩燈的色品參數正在研究之中。2) 表中列出的色坐標目標值為IEC 60081(1997)中推薦的標準顏色色坐標目標值。企業可根據用戶的要求制造非標準顏色的燈,但應同時給出非標準顏色色品坐標的目標值,且其容差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註:標準顏色的色品坐標圖按GB/T 17262-2002的附錄E。 5 技術要求5.1 安全要求 應符合GB16844的要求。5.2 燈的外形尺寸自鎮流熒光燈的外形尺寸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所用燈頭應分別符合GB 1406 和GB 1407的要求。5.3 啟動特性 自鎮流熒光燈的啟動特性應符合表2的規定。5.4 燈功率 自鎮流熒光燈在額定電壓和額定功率下工作時,其實際消耗的功率與額定功率之差不得大於15%。5.5 功率因數 自鎮流熒光燈在額定電壓和額定功率下工作時,其實際功率因數不得比制造商的標稱值低0.05。5.6 初始光效/光通量 自鎮流熒光燈的初始光效應不得低於表1的規定。帶罩燈的初始光效不得低於表1值的80%; 自鎮流熒光燈的初始光通量可由制造商或銷售商標稱,但其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稱值的90%。5.7 顏色特征 自鎮流熒光燈壹般顯色指數Ra的初始值不得比表3規定值低3個數值。 色品容差範圍應符合表3的規定。5.8 壽命 自鎮流熒光燈的額定平均壽命不得低於6000h。5.9 光通量維持率 自鎮流熒光燈在燃點2000h時,其光通量維持率不得低於80%。5.10 諧波 a) 有功率>25W的燈 諧波電流不得超過表4規定的限值; b)有功率≤25W燈 應滿足下列要求之壹:1) 諧波電流不得超過表5第2列每瓦允許的最大諧波電流值;2) 由基波電流的百分數表示的3次諧波電流不得超過86%,5次諧波電流不得超過61%。此外,輸入電流波形應在相位60°或之前開始導通,在65°或之前達到最後壹個峰值(若每半個周期有幾個峰值),並在90°前不停止導通,基波電壓在0°時過零點。 6 試驗方法6.1 除另有規定的項目外,全部試驗均在環境溫度為25℃±1℃,相對濕度最大為65%的無對流風的環境中進行。在穩定期間,電源電壓應該穩定在±0.5%的範圍之內;在測量時,應降至±0.2%的範圍之內;對於壽命試驗應該穩定在±2%。電源電壓的諧波含量不得超過3%。總諧波含量是基波為100%時各次諧波分量的均方根之和。各項試驗均在額定功率下進行,燈應置於自由空間中,燈頭垂直在上。6.2 外型尺寸(5.2)試驗燈的外型尺寸(5.2)用誤差不大於0.05mm的量具測量。6.3 啟動特性(5.3)試驗啟動和上升時間應在老練之前進行。啟動試驗的試驗電壓應為額定電壓值的90%,如果給出的是壹個電壓範圍,則應為該電壓範圍最低值的90%。上升和穩定時間試驗應增至其額定電壓值,如果給出的是壹個電壓範圍,則應增至該電壓範圍的平均值。測量應采用誤差不大於0.01s的記時儀表進行。.6.4 光電參數的試驗燈的光電參數(包括燈功率(5.4)、線路功率因數(5.5)、初始光效/光通量(5.6)、顏色(5.7)的試驗按GB/T17262附錄B規定的方法測量。試驗時不用外接鎮流器。燈的光效通過計算得出。6.5 壽命(5.8)和光通維持率(5.9)試驗 壽命試驗應在15℃~40℃的環境溫度中進行,應避免通風過大,燈不得受到強烈振動和沖擊。 試驗時,燈每燃點24h中應關閉8次,關閉時間應為10min~15min,接通時間至少應為10min。 壽命試驗中單只燈壽命按第壹只燈“燒毀”或壽命性能低於本標準要求時的累計時間計算;平均壽命按n(n≥10)只燈的光通維持率符合本標準要求,且繼續燃點至50%的燈達到單只燈壽命時的時間計算。 當燈燃點至特定時間(老練時間包括在內)時,按GB/T 17262-2002 附錄B規定的方法測量其光通量,並計算光通維持率。6.6 諧波(5.10)試驗電源電流的諧波含量測量按IEC 61000-3-2中的要求進行。6.7 標誌(8.1)試驗標誌的正確性和清晰度用目視法檢查,牢固度用蘸水的濕布輕輕擦拭15s後,在用蘸有有機溶劑(己烷)的布擦拭15s後來檢驗,擦拭後,標誌仍應清晰可辯。7 檢驗規則7.1 為了檢驗自鎮流熒光燈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制造商應對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交收檢驗和例行檢驗。7.2 交收檢驗的自鎮流熒光燈應從每班生產的同壹型號燈中均勻地抽取。交收試驗按照GB/T 2828執行,其試驗項目、抽樣方案、檢查水平及合格質量水平7.3 例行試驗的自鎮流熒光燈應從交收試驗合格的燈中均勻地抽取,每半年不少於1次。每當停止生產半年以上,或當燈的設計、工藝、或材料變更或可能影響燈的性能時,都應進行例行試驗。例行試驗按GB/T 2829的判別水平Ⅰ的壹次抽樣方案執行,其試驗項目、不合格質量水平、抽樣數量和不合格判定數組按表7規定進行。例行試驗不合格,則應停止生產和驗收,直至新的例行試驗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和驗收。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8.1 每只燈上應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標誌: a) 制造廠名稱或註冊商標; b) 電源電壓和頻率; c) 產品型號或標稱功率及由制造商或銷售商提供的有關特性參數; d) 制造日期(年、季或月)。(註:年、月用數字表示,季用羅馬字表示。)8.2 每只燈用紙盒包裝,然後再用包裝箱集裝。包裝應安全可靠,包裝箱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或蓋有符合8.3要求的合格印章。8.3 合格證上應標明: a) 制造廠名稱或註冊商標; b) 檢驗日期; c) 檢驗員簽章。8.4 包裝盒和包裝箱上應使用漢字註明: a) 制造廠名稱或註冊商標及廠家地址; b) 產品名稱和型號; c) 額定電壓和頻率; d) 包裝箱內燈的數量; e) 產品標準號; f) 其他標誌。8.5 燈應貯存在相對濕度不大於85%的通風的室內,空氣中不應有腐蝕性氣體。8.6 燈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雨雪淋襲和強烈的機械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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