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EPC是什麽?
EPC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簡稱,壹般翻譯為“設計-采購-施工模式”,它是在國際工程實踐中應用比較普遍的壹種工程承包模式。
從來源來看,我們壹般認為,EPC這個名稱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通用術語,來源於FIDIC制作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因此,目前,壹般研究EPC主要以《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為參考依據。
不過,需註意,對於EPC的概念及內涵,國際上並沒有統壹明確的定義,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寫的各種“合同條件”中也均沒有對EPC做出具體的定義。所以,EPC更多地是存在於工程實踐,尤其是國際工程實踐中,更多地是壹種實然的存在。
關於EPC的適用範圍,根據《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前言,《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即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key Projects推薦適用於以交鑰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動力工廠,也可用於由壹個實體承擔全部設計和實施責任的,涉及很少或沒有地下工程的私人融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該實體進行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EPC),提供壹個配備完善的設施,(“轉動鑰匙時”)即可運行。
另外,根據FIDIC制定的最新的2017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規定,本《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條件不適用於下列情況:(1)如果投標人沒有足夠時間或資料,以仔細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進行他們的設計、風險評估和估算;(2)如果建設內容涉及相當數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標人不能調查的區域內的工程,除非規定特殊條款對未知狀況予以說明;(3)如果雇主要嚴密監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審核大部分施工圖紙。其從反面限制了EPC的適用範圍。
關於EPC可以包含的內容,根據99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EPC/Turkey 工程模式是包含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具體設計、采購、建造、安裝、試運行等過程在內的全過程承包模式,承包商交“鑰匙”時提供的是壹套配套完整的可以運行的設施。
關於EPC合同價格,根據99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EPC/Turkey 工程項目壹般采用總價合同,對於部分工程可以采用單價合同,項目的最終價格具有確定性。EPC/Turkey 工程項目中,承包商承擔項目的絕大多數風險,承包商對項目的實施負全部責任,業主很少介入,即承包商承擔所有的設計、采購和施工責任,最後提供壹個設備配備完整,可以投產運行的項目。
關於EPC中承包商的風險負擔,根據99版及2017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相關規定,承包商應負責工程項目的絕大風險,比如:壹般認為,(1)EPC中,承包商應負責工程的設計, 並在除合同列明雇主應負責的部分外, 對雇主要求(包括設計標準和計算)的正確性負責。承包商從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數據或資料,不應解除承包商對設計和工程施工承擔的職責。(2)除專用條件另有說明外,承包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產生影響和作用的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承包商不僅接受對預見到的為順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難和費用的全部職責;對於任何不可預見的(Unforeseeable)或未預見到的困難和費用,合同價格也不應考慮予以調整。(3)壹般,承包商應負責核實和解釋雇主提供的現場地形以及現場地下、水文、氣候和環境條件方面的所有有關資料,除特別規定外,雇主將不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4)其他等等。
關於《生產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區別,除了《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FIDIC還制作了《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和《生產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這兩個在國際上比較常用的工程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相當於國內住建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差別較大,兩者壹般不發生混淆或混用。但,《生產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有壹定的相似性,兩者中的“設計”任務都分配給了承包人,工程實踐中,有時,發承包人會將這兩個“合同條件”混用,將《生產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誤當作《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這是不對的,《生產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雖然都將設計任務分配給承包人,“合同條件”內容上具有壹定的相似性,但兩者在“風險分擔”上具有顯著區別,其實,在風險負擔上,《生產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更接近於《施工合同條件》。而且,上述三種“合同條件”中承包人所承擔的項目風險由《施工合同條件》到《生產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再到《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是依次遞增的。
二、什麽是工程總承包?
1.基本概念
根據《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壹)項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承包。
2.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
根據《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壹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幹意見》第壹條第(二)項規定了“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即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壹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三、EPC不等於工程總承包
1.“EPC”不壹定是EPC
住建部制定的《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中雖然將EPC作為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之壹,但此處的工程總承包只有壹個概念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那,通過第壹部分“EPC是什麽?”的分析,可知,EPC中除了承包商要負責全部的設計、采購和施工外,實際上,還包含很多其他壹系列的具體合同條件,比如EPC的適用範圍、EPC價格、EPC中EPC中發承包人的風險分擔等,而且EPC應滿足的所有合同條件中,最重要的應是EPC中發承包人的風險分擔問題。因此,雖然住建部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提到了“EPC”這壹代指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但,我們現在還無法單純地從這壹名稱的概念上去下判斷,直接認定住建部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的“EPC”就完全指的是FIDIC制定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那種EPC模式。因此,“EPC”不壹定是EPC。
2.即使“EPC”是EPC,也不等於工程總承包
退壹步講,暫且認為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所提到的“EPC”是完全意義上的EPC模式。但不管是從《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劃分,還是從國內多數書籍、合同文本名稱中“EPC工程總承包”的通常用語來看,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實踐中的發承包人基本上已形成壹定的***識,即EPC只是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之壹,是工程總承包的壹部分,具體是指工程總包方采用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總承包這種工程總承包模式來承包工程。
綜上,EPC不等於工程總承包,現在妳可以區別它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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