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的內容包括;標簽的格式、版面以及標註的與質量有關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進口食品標簽必須為正式中文標簽。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誌同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九種: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壹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5、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註冊的商標,其標誌為“R”或“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註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註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四級“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
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誌。
綜上所述,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識;依法需要使用說明書的,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應當寫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或者沒有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標簽、說明的預包裝食品,不得進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