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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標產品可以說成假貨嗎

民法上的“近似商標”不等於刑法上的“相同商標”,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所以不能說成假貨。

近似商標侵權是壹種常見的侵權模式,行為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的商標,使公眾產生混淆,屬於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除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外,在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實踐中,還有辦案機關指控上述近似商標侵權行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判定商標近似的標準方法是什麽

(壹)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註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商標由壹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六)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八)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壹)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二)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四)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五)兩商標或其中之壹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壹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二)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壹)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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