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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良大甫”為什麽不能在瓷器類商品上註冊為商標

“五良大甫”為什麽不能在瓷器類商品上註冊為商標?——臨清商標註冊

發布時間:2017-01-12 11:04

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確權案件,有壹種每天都在學習百科全書的感覺,比如我又了解了壹個歷史人物“五良大甫”。

當然,我之前不知道五良大甫,不代表別人也不知道。對於瓷器行業的人來說,知道五良大甫,大概就像木匠知道魯班壹樣,是個基礎常識。

比如景德鎮某陶瓷有限公司,就堅持申請註冊“五良大甫”商標在碗、盤、酒具等商品上。眾所周知,這些商品很多是陶瓷做的。

該公司2011年第壹次註冊申請“五良大甫”商標,被商標局駁回,然後堅定地走完了所有的程序。只是駁回復審,法院壹審,法院二審,均駁回了其申請。但該公司還是堅持在訴訟的同時於2012年、2013年兩次申請“五良大甫”商標,均被駁回後,於2014年、2015年繼續申請了該商標,目前正在等待審理中。

看到該公司這麽執著地想要擁有“五良大甫”商標,我產生了解該名字的願望。通過網上搜索了解公司和商標的狀態,也是審理案件中常常要做的基礎工作之壹。

搜索結果是跳出了壹個五良大甫旗艦店,陳列的瓷器挺精美,但不知道是不是該公司開的。在該公司的網頁上,也有漂亮的瓷器圖片。直觀感覺,這還是家努力想做出好產品的企業。

當然,也搜到了五良大甫的介紹。他是我國明朝年間的日本國人,中文名字吳祥瑞,在明朝年間來中國學習制瓷技術,被日本人民尊稱為瓷聖。而且,標有“五良大甫吳祥瑞”落款的瓷器,現在依然在市場上流通,屬於藏品極,價格不菲。

作為景德鎮的陶瓷公司,當然清楚這些事實,復審和訴訟理由中,也只是強調即使五良大甫是名人,該商標已經和宣傳和使用,獲得了壹定知名度,不會讓公眾產生誤認。

已經使用的事實,在商標確權案件中是個很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如果撞上的是商標法第十條,使用就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北京市高院的判決,說得很清楚:“將五良大甫作為商標使用在日用陶瓷、餐具或瓷器相關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指定商品來源和品質產生誤認,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七)項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即便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申請商標通過長期、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已經使申請商標獲得顯著性且能夠區分產品來源,也不應獲得核準註冊。”

在這起案件中,我學到的是關於壹個歷史人物的知識。但是該公司明白的應該是這樣的事實:五良大甫作為陶瓷行業的壹位有影響力的名人,且其影響力壹直延續到今天的情形下,其名字是不宜被某壹家企業獨占為商標的。

當然其它行業也壹樣,甚至對那些有名的地名也壹樣。壹旦這個名字至今都在某壹行業意味著品質、產地等特征,就基本與私權的商標無緣了。即使是抱著對名人的崇敬之心,或者是懷著對地方的熱愛之情,都不能把這些名字作為商標使用了。

盡管我壹直是個愛學習的人,在案件中學習知識卻真的是談不上樂趣,因為原本可以沒有這個案件,但學到知識依然是在做本職工作時的額外收獲。

可是作為企業,後果可能就不壹樣了,壹次又壹次地申請註冊壹個根本註冊不了的商標,付出的金錢、時間、甚至還有感情,大概就永遠收不回來了。

真心希望每個企業或者企業家都有這樣的認識,讓名人就屬於公眾吧,自家的商標還是起個自家獨有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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