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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投標過程

競爭性談判投標過程如下:

1,計劃申報。協商方式第四條規定,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協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向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2、財政審批,任何政府采購項目都需要財政部門的審批;

3.確定參與協商的供應商。咨詢辦法第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評標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等方式,邀請至少三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競爭性咨詢采購活動;

4.制定咨詢文件。《咨詢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是對咨詢文件的說明。在這個環節中,有兩點需要註意:壹是要在文件中明確,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哪些可能是實質性的改變;第二,從咨詢文件發出到文件截止的日期不得少於10天;

5、答疑前組織現場考察或咨詢。這個環節不是必經程序,要看項目的具體情況;

6.準備回復文件。供應商應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並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還應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支付談判保證金;

7.提交響應文檔。咨詢辦法第十三條描述了這壹環節,與其他政府采購方式壹致,必須在截止時間前密封;

8.建立壹個咨詢小組。咨詢組由3名以上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咨詢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包括1名法律專家;

9.初步審查。咨詢小組應對投標響應文件的資格和符合性進行檢查。其中,資質檢查包括資質證書、保證金等。,符合性檢查包括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對投標文件的響應等。

10,響應文件澄清。初步評審時,咨詢小組可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清、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存在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修正;

11.咨詢。協商小組與供應商進行了單獨協商。這個環節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咨詢文件能夠詳細規定采購對象的技術和服務要求,咨詢結束後,咨詢小組應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如果咨詢文件未詳細規定采購標的的技術和服務要求,咨詢小組可根據咨詢文件和咨詢情況對采購要求和合同草案條款中的技術和服務要求進行實質性變更,該實質性變更為咨詢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供應商應根據咨詢文件的變更和咨詢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

12,綜合成績。咨詢組應當根據咨詢文件中規定的評價標準進行量化評分,未規定的評價標準不得作為評價依據。評審過程中,咨詢組各成員應對每份有效響應的文件進行獨立評價和評分,然後匯總各供應商各評分因素的得分,最終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不得剔除;

13.買方確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審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發送給采購人確認。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從高到低排序的原則,從評標報告提出的候選供應商中確定交易供應商,或者書面授權咨詢小組直接確定交易供應商;

14.宣布交易。交易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交易結果,同時向交易供應商發出交易通知,並將談判文件連同交易結果壹並公布;

15.簽訂采購合同:《談判辦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根據談判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壹)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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