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對《商標法》所列商標專用權有侵權行為,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商標法從法律上界定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以下五種類型: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裏所說的同類商品是指與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等方面難以為消費者識別其來源的商品。,導致誤認、誤購;相同商標是指視覺上不能辨別或者略有不同的商標;近似商標是指將商標作為壹個整體進行比較,難以區分,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商標侵權。這意味著,如果銷售是商標侵權,商品銷售者不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是,要讓每壹個賣商品的人都明白商標在幾千上萬種商品中的用途,並不容易。因此,需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理解和適用這壹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是其有形載體,商標通過商標標識起到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標簽、印章、手冊、證書等物品。正是因為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載體,所以偽造、制造或者擅自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種侵權是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而變更商標造成的。所謂商業行為,就是在將商品投入市場之前,改變商品的商標。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壹項是對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的匯總。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最基本特征是對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侵權的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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