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
人民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拒絕執行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可以在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時當場填寫。
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直接立案,對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不執行法院可能采取的強制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
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是,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社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情況,包括賬號。
賬戶、活期賬戶和存款余額。凍結是指人民法院為保障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的實現,禁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被提取或者轉移。轉讓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轉移給債權人的壹種措施。
2.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
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有權扣押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合法收入,並移交給債權人。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執行。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的收入中提取扣押部分,交給人民法院或者權利人。本辦法適用於公民個人錢款的執行。
3.查封、扣押、凍結、合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執行通知書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
但是,被執行人撫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本辦法適用於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形財產的執行。
查封是臨時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由人民法院查封,並當場封存。任何人不得使用、轉讓或處理。?
查封是將被執行人的財產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地點或者就地保管的臨時措施,禁止任何人使用、處分或者轉移。
查封、扣押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其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由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變賣是指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商店等部門強制變賣或者購買,所得價款用於償還權利人。
拍賣是指人民法院讓買受人以公開方式競得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確定買賣關系,並將所得現金返還給權利人。
拍賣是實現財產交換的壹種公平合理的方法。對於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要交由有關部門按國家價格收購,即不適用拍賣,也不適用出售。
4.搜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勇敢搜查是民事執行中最嚴厲的措施,旨在扣押當事人的隱匿財產,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執行。只有在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搜查。
而且有隱匿財產的行為。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以查封、扣押,且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即使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也不得對被執行人進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和票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可以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被執行人代為交付,由收貨人簽收。拒不交出的,予以強制執行。
6.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撤出土地。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的解除、宅基地和土地使用糾紛。
7.強迫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
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
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但不得對被執行人進行人身強制。比如,婚姻案件法律文書規定被執行人變更或者放棄對子女的撫養權的,不能直接執行交付子女的行為,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方式。
8.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逾期履行期間的逾期付款或者債務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期間的滯納金或者債務利息,應當由被執行人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壹並履行。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
9.繼續實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上述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有兩種情況不適用繼續執行:
(1)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被宣告破產清償債務,未清償債務不予清償。
(2)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公民,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執行。
基本情況:
5438年6月+2008年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韓某某的矸石山勞動時摔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2009年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韓某某。
2010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韓某某賠償莫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58.2萬余元。
判決生效後,韓某不主動履行,莫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2年8月,莫某某與韓某某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韓某某於兩年內分四次支付莫某某20萬元。
莫某某放棄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 165438+10月底,韓按約定支付莫某某65438+萬元後,壹直未按約定履行。2014 12、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要求韓履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韓先後從銀行提取7萬元,但均未用於賠償莫某,而是用於航空旅遊等高消費。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將所得用於其他消費,拒不履行和解協議。導致申請人未能獲得賠償,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故於2065438+2005年9月作出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韓某某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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