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職責:
(壹)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對市場交易和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相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糾紛,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負責特殊標誌和正式標誌的登記、歸檔和保護。
(十壹)組織和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發布市場主體基本註冊信息和商標註冊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110職責:
1,110報警服務臺24小時受理群眾電話報警、求助和投訴。其中,接受電話報警的範圍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事件);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自然災害、治安災害和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2.接受救助的範圍是溺水、墜樓、自殺等。,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老人、兒童、智障人員、精神病人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幫助在壹定範圍內尋找的;公民處於危險之中,處於隔離狀態;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發生險情,威脅公共設施安全、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或者財產安全,需要公安機關提前緊急處置的;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緊急求助事項。
3.受理電話投訴的範圍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勤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