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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的費用怎樣收

法律主觀:

1、依照《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依照《辦法》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壹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決定再審的案件,依照《辦法》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3、其他依照 審判監督程序 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 案件受理費 。 這裏第三款所說的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和裁定 ,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壹項特別審判程序。對民事審判實行監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查院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2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 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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