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店刻制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關防、鈐記、官印、公章、膠皮印、負責首長之官印、名章等不違法,但需將底樣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機關證明文件,隨時呈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核準備案等。偽造、仿造、非法團體的印章不可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第六條 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須遵守下列事項:
壹、遇有下列各項印刷鑄刻情形之壹者,須將底樣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機關證明文件,隨時呈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後方得印制。
1、刻制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關防、鈐記、官印、公章、膠皮印、負責首長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文書信件等。
3、鑄造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使用之各種鋼印、火印、號牌、徽章等或仿制該項式樣者。
二、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需備制營業登記簿,以備查驗。屬本條第壹款規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壹律不準留樣,不準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壹者,須迅速報告當地人民公安機關:
1、偽造或仿造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各機關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鋼印、火印、徽章、證明、號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團體、機關戳記、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對人民民主、生產建設及宣傳封建等各種反動印刷品者。
擴展資料: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第二條 凡經營鑄造廠、制版社(制造鋼印、銅版、膠版、石印版、珂羅版、火印、鋅印、證明牌號等)、印刷局(以機械或化學材料印刷簿冊、證券、商標等)、證章店、刻字店、刻字攤(雕刻戳記、印版、印章、膠皮印等)及所有上屬性質之營業者,不論專營、兼營、公營、私營,(國家機關專用不以營業為目的者例外)或屬何國籍,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規則管理之。
第八條 凡遵照本規則各條規定進行報告、檢舉,因而查獲重大罪犯、破獲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譽或物質獎勵。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