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合理使用
1. 在顧及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對敘述性詞匯進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尤其包括:
在符合工商業的誠實慣例的情況下(壹)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征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參看 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
2.合理使用是指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行為。但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需要註意的是,壹般情況下合理使用都不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在以下兩種情況中,如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則不能對該作者的作品進行合理使用:
1) 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2)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三 作品 通過作者的創作活動產生的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而以壹定物質形式表現出來的壹切智力成果。根據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見著作權)和主要國際版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遊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布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在有些國家,計算機軟件、數據庫也被作為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四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