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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中氣候為T1的對應的名義工況?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

政策規範日期:20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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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非等效采用 ISO 5151 — 94 《不帶風道的空氣調節器和熱泵的試驗及測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房間空氣調節器的術語、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於采用空氣冷卻冷凝器、全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制冷量在14000W 以下,以創造室內舒適環境為目的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房間空氣調節器。

2 引用標準

GB l91 — 9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l019 — 89 家用電器包裝通則

GB/T 2423.3 — 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 Ca :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17 — 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 Ka ;鹽霧試驗方法

GB 2828— 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 適用於連續批的檢查 )

GB 2829 — 37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 適用於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

GB 4706.32 — 1996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的特殊要求

GB 4798.1 — 86 電工電子產品應用環境條件 貯存

GB 4798.2 — 84 電工電子產品應用環境條件 運輸

GB 5296.2 — 87 消費品使用說明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使用說明

3 術語

3.1 房間空氣調節器

壹種向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直接提供經過處理的空氣的設備。它主要包括壹個制冷和除濕用的制冷系統以及空氣循環和凈化裝置,還可包括加熱和通風裝置 ( 可被組裝在壹個箱殼或被設計成壹起使用的組件系統 ) ,以下簡稱空調器。

3.2 熱泵

通過轉換制冷系統制冷劑運行流向,從室外低溫空氣吸熱並向室內放熱,使室內空氣升溫的制冷系統,還可包括空氣循環、凈化裝置和加濕、通風裝置。

3.3 制熱用電熱裝置

只用電熱方法進行制熱的電熱裝置及用溫度開關等 ( 因室內、室外溫度等因素而動作的開關 ) 轉換用熱泵和電熱裝置進行制熱的電熱裝置 ( 包括後安裝的電熱裝置 ) 。

3.4 制熱用輔助電熱裝置

與熱泵壹起使用進行制熱的電熱裝置 ( 包括後安裝的電熱裝置 )

3.5 制冷量 空調器進行制冷運行時,單位時間內從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內除去的熱量總和,單位: W 。

3.6 制冷消耗功率

空調器進行制冷運行時,所消耗的總功率,單位: W 。

3.7 制熱量

空調器進行制熱運行時,單位時間內送入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內的熱量總和,單位: W 。

註:只有熱泵制熱功能時,其制熱量稱為熱泵制熱量。 3.8 制熱消耗功率空調器進行制熱運行時,所消耗的總功率,單位: W 。 註:只有熱泵制熱功能時,其制熱消耗功率缽為熱泵制熱消耗功率。

3.9 能效比 (EER)

在額定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空調器進行制冷運行時,制冷量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其值用 W / W 表示。 3.10 性能系數 (COP)

在額定工況 ( 高溫 ) 和規定條件下,空調器進行熱泵制熱運行時,制熱量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其值用 W / W 表示。

註:有效輸入功率指在單位時間內輸入空調器內的平均電功率。其中包括:

① 壓縮機運行的輸入功率和除霜輸入功率 ( 不用於除霜的附助電加熱裝置除外 ) ;

②所有控制和安全裝置的輸入功率;

③ 熱交換傳精裝置的輸入功率 ( 風扇、泵等 ) 。 3.11 循環風量 ( 房間送風量 )

空調器在通風門和排風門完全關閉、並在額定制冷運行條件下,單位時間內向密 閉空間、房間或區域送入的風量,單位: m 3 /s (m 3 /h) 。 3.12 房間型量熱計

由兩間相鄰、中間有隔堵的房間所組成的實驗裝置。壹問作為室內側,另壹間作為室外側,每間均裝有空氣調節設備;其冷量、熱量及水量均可測量和控制,並用以平衡被測空調器在室內側的制冷量和除濕量以及在室外側的加濕量相加熱量。

3.13 空氣焰值法

壹種測定空調器制冷、制熱能力的方法,它對空調器的送風參數、回風參數以及循環風量進行測量,用測出的風量與送風、回風焓差的乘積確定空調器的能力。

4 產品分類

4.1 型式

4.1.1 空調器按使用氣候環境 ( 最高溫度 ) 分為:

類型 氣候環境最高溫度 T1 43

℃ T2 35

℃ T3 52

℃ 4.1.2 空調器按結構形式分為:

a) 整體式,其代號 C ;

整體式空調器結構分類為窗式 ( 其代號省略 ) ,穿墻式、移動式等,其代號分別為 C 、 Y 等。

b) 分體式,其代號 F ;

分體式空調器分為室內機組和室外機組。室內機組結構分類為吊頂式、掛壁式、落地式、天井式、嵌入式等,其代號分別為: D 、 G 、 L 、 T 、 Q 等,室外機組代號為 W 。 4.1.3 空調器按主要功能分為:

a) 冷風型,其代號省略 ( 制冷專用 ) ;

b) 熱泵型,其代號 R( 包括制冷、熱泵制熱,制冷、熱泵與輔助電熱裝置壹起制熱,制冷、熱泵和以轉換電熱裝置與熱泵壹起使用的輔助電熱裝置制熱 );

c) 電熱型,其代號 D( 制冷、電熱裝置制熱 ) 。

4.2 基本參數

4.2.1 空調器的額定制冷量 (W) 優先選用系列為: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500 2800

3200 3600 4000 4500 5000 5600 6300

7100 8000 9000 10000 11200 12000 14000

4.2.2 空調器的額定制熱量 (W) 優先選用系列為: 1600 1800 2000 2200 2500 2800 3200

3600 4000 4500 5000 5600 6300 7100

8000 9000 10000 11200 12500 14000 16000

4.2.3 電源額定頻率為 50Hz ,單相交流額定電壓 220V 或三相交流額定電壓 380V ,特殊要求不受此限。

4.2.4 空調器通常工作的環境溫度如表 1 所示:

表 l 空調器工作的環境溫度

空調器型式 氣候類型

T1 T2 T3

冷風型 18 ℃ -43 ℃ 10 ℃ -35 ℃ 21 ℃ -52 ℃

熱泵型 -7 ℃ -43 ℃ -7 ℃ -35 ℃ -7 ℃ -52 ℃

電熱型 -43 ℃ -35 ℃ -52 ℃

註:不帶除霜裝置的熱泵型空調器,最低工作溫度可為 5 ℃。

4.2.5 空調器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當空調器的設定溫度在 18 ℃ -30 ℃中某調定值時,其控制溫度可在調定值的 ±2 ℃範圍內自動調節。 5 技術要求

5.1 壹般要求

5.1.1 空調器應符合本標準和 GB 4706.32 的要求,並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條件制造。

5.1.2 空調器應按銘牌標示的氣候類型進行性能試驗,對於使用兩種以上氣候類型的空調器應在銘牌標出的每種氣候類型工況條件下進行試驗。

5.1.3 空調器的黑色金屬制件,表面應進行防銹蝕處理。

5.1.4 電鍍件表面龐光滑、色澤均勻、不得有剝落、針孔、明顯的不應有的花斑和劃傷等缺陷。

5.1.5 塗裝件表面,不應有明顯的氣泡、流痕、漏塗、底漆外露及不應有的縐紋和其他損傷。

5.1.6 裝飾性塑料件表面應平整、色澤均勻、塑料件應耐老化;不得有裂痕、氣泡和明顯縮孔等缺陷。

5.1.7 空調器各零部件的安裝應牢固可靠,管路間或管路與零部件不應相互摩擦和碰撞。

5.1.8 空調器壹般在壓縮機制冷運行或電熱裝置制熱和加濕運行時,風扇電機應同時啟動。

5.1.9 帶有遠距離操作裝置 ( 遙控器 ) 的空調器,除了機組開關或控制器之類操作外,應是不會使電路閉合的結構。

5.1.10 熱泵型空調器的電磁換向閥動作應靈敏、可靠,保證空調器正常工作。

5.1.11 空調器的保溫層應有良好的保溫性能。 。

5.1.12 空調器制冷系統受壓零部件的材料應能在制冷劑、潤滑油及其混合物的作用下,不產生劣化且保證整機正常工作。

5.1.13 熱泵型空調器的熱泵額定 ( 高溫 ) 制熱量應不低於其額定制冷量。

5.2 性能要求

5.2.1 制冷系統密封性能

按 6.3.1 方法試驗時,制冷系統各部分不應有制冷劑泄漏。 5.2.2 制冷量

按 6.3.2 方法試驗時,空調器實測制冷量不應小於額定制冷量的 95 %。

5.2.3 制冷消耗功率 按 6.3.3 方法試驗時,空調器實測制冷消耗功率不應大於額定制冷消耗功率的 110 %。

5.2.4 熱泵制熱量

按 6.3.4 方法試驗時,熱泵的實測制熱量不應小於熱泵額定制熱量的 95 %。 5.2.5 熱泵制熱消耗功率

按 6.3.5 方法試驗時,熱泵的實測制熱消耗功率不應大於熱泵額定制熱消耗功率的 110 %。

5.2.6

電熱裝置制熱消耗功率

按 6.3.6 方法試驗時;電熱型和熱泵型空調器的電熱裝置的實測制熱消耗功率要求如下:對於每種電熱裝置的消耗功率而言,其允差應為:電熱裝置額定消耗功率小於或等於 100W 的,其允差 ±10 %; 100W 以上的,其允差 -10 %壹 +5 %。 。 5.2.7 最大運行制冷

按 6.3.7 方法試驗時,空調器各部件不應損壞,空調器應能正常運行;

空調器在第 1h 連續運行期間,過載保護器不應跳開;

當空調器停機 3min 後,再啟動連續運行 1h ,但在啟動運行的最初 5min 內允許過載保護器跳開,其後不允許動作;在運行的最初 5min 內過載保護器不復位時,在停機不超過 30min 內復位的,應連續運行 l h;

對於手動復位的過載保護器,在最初 5min 內跳開的,並應在跳開 10min 後使其強行復位,應能夠再連續運行 1h 。 5.2.8 最小運行制冷

按 6.3.8 方法試驗時,空調器在 10min 的起動期間後 4h 運行中安全裝置不應跳開,蒸發器室內側的迎風表面凝結的冰霜面積不應大於蒸發器迎風面積的 50 %。 5.2.9 熱泵最大運行制熱

按 6.3.9 方法試驗時,空調器各部件不應損壞,空調器應能正常運行;

空調器在第 l h 連續運行期間,過載保護器不應跳開;.當空調器停機 3min 後,再啟動連續運行 1h ,但在啟動運行的最初 5min 內允許過載保護器跳開,其後不允許動作;在運行的最初 5min 內過載保護器不復位時,在停機不超過 30min 內復位的,應連續運行 1h;

對於手動復位的過載保護器,在最初 5min 內跳開的,並應在跳開 10min 後使其強行復位,應能夠再連續運行 1h 。.

5.2.10 熱泵最小運行制熱 按 6.3.10 方法試驗時,空調器在試驗運行期間,安全裝置不應跳開。

5.2.11 凍結 按 6.3.11(a) 方法試驗時.蒸發器室內側迎風表面凝結的冰霜面積不應大於蒸發器迎風面積的 50 %。按 6.3.11(b) 方法試驗時,空調器室內側不應有冰掉落、水滴滴下或吹出。

5.2.12 凝露

按 6.3.12 方法試驗時,箱體外表面凝露不應滴下,室內送風不應帶有水滴。

5.2.13 凝結水排除能力 按 6.3.13 方法試驗時,空調器應具有排除冷凝水的能力,並且不應有水從空調器中溢出或吹出,以至弄濕建築物或周圍環境。

5.2.14 自動除霜 按 6.3.14 方法試驗時,要求除霜所需總時間不超過試驗總時間的 20 %;在除霜周期中,室內側的送風溫度低於 18 ℃的持續時間不超過 1min 。另外,除霜周期及除霜剛剛結束後,室外側的空氣溫度升高不應大於 5 ℃;如果需要可以使用熱泵機組內的輔助制熱或按制造廠的規定。

5.2.15 噪聲 按 6.3.15 方法試驗時, T1 型和 T2 型空調器在半消聲室噪聲測定值 ( 聲壓級 ) 應符合表 2 規定,全消聲室噪聲測定值應與表 2 所示值減去 1dB(A) , T3 氣候類型空調器的噪聲值可增加 2dB(A) 。

表 2 噪聲值(聲壓級)

額定制冷量 W 室內噪聲 dB(A) 室外噪聲 dB(A)

整體式 分體式 整體式 分體式

< 2500 ≤ 53 ≤ 45 ≤ 59 ≤ 55

2500-4500 ≤ 56 ≤ 48 ≤ 62 ≤ 58

> 4500-7100 ≤ 60 ≤ 55 ≤ 65 ≤ 62

> 7100 ≤ 62 ≤ 68

5.2.16 運輸

按 6.3.16 方法試驗後,空調器不應損壞、緊固件不得松動,制冷劑泄漏、噪聲應符合 5.2.1 和 5.2.15 的規定。

5.2.17 運轉

按 6.3.17 方法試驗時,所測電流、輸入功率等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5.2.18 包裝

按 6.3.18 方法試驗時,應符合 GBl019 有關規定。

5.2.19 電鍍件

按 6.3.19 方法試驗後,金屬鍍層上的每個銹點銹跡面積不應超過 1mm 2 ,每 l00cm 2 試件鍍,超過 2 個銹點、銹跡,小於 100cm 2 時,不應有銹點和銹跡。

5.2.20 表面塗層

按 6.2.20 方法試驗後,檢查塗層表面外觀良好,不允許有明顯的針孔,試樣主要表面任意 100 cm 2 正方形面積內,不得有直徑為 0.5mm 壹 1mm 氣泡 2 個以上,不允許出現直徑大於 1mm 的氣泡。

5.2.21 塗漆件的漆膜附著力

按 6.3.21 方法試驗後,漆膜脫落格數不超過 15 %。

5.2.22 能效比 (EER)

按 6.3.2 方法實測制冷量與按 6.3.3 方法實測消耗功率的比不應小於表 3 規定值的 85 %,其值為 0.05 的倍數。

5.2.23 性能系數 (COP)

按 6.3.4 方法實測熱泵制熱量與按 6.3.5 方法實測消耗功率的比值不應小於表 3 規定值的 85 %,其值為 0.05 的倍數。

表 3 能效比 (EER) 、性能系數 (COP)

額定制冷 ( 熱 ) 量 W EER 、 COP(W / W)

整體式 分體式

< 2500 2.45 2.65

2500-4500 2.50 2.70

> 4500-7100 2.45 2.65

> 7100 2. 50

註: T2 型、 T3 型空調器可參照執行。

6 試驗

6.1 試驗條件

6.1.1 制冷量和熱泵制熱量的試驗裝置詳見附錄 A 。

6.1.2 試驗工況見表 4 規定,按空調器氣候類型分類,選用相應工況進行試驗。

6.1.3 測量儀表和儀表準確度要求可見附錄 C 。

表 4 試驗工況

工況條件 室內側空氣狀態,℃ 室外側空氣狀態,℃

幹球溫度 濕球溫度 幹球溫度 濕球溫度

制 冷 運 行 額定制冷 T1 27 19 35 24

T2 21 15 27 19

T3 29 19 46 24

最大運行 T1 32 23 43 26

T2 27 19 35 24

T3 32 23 52 31

凍 結 T1 21 15 21 -

T2 10 -

T3 21 -

最小運行 21 15 制造廠推薦的最低溫度

凝 露 冷凝水排除 27 24 27 24

制 熱 運 行 熱泵額定制熱 高溫 低溫 超低溫 20 15( 最大 ) 7 2 -7 6 1 -8

最大運行 27 - 24 18

最小運行 20 - -5 -6

自動除霜 20 12 2 1

註: 1) 在空調器制冷運行試驗中,空氣冷卻冷凝器沒有冷凝水蒸發時,濕球溫度條件可不做要求。

2) 21 ℃或高於 21 ℃時,控制器應使機組運行。

3) 制造廠規定適於在低溫、超低溫工況運行的空調器,應進行低溫、超低溫工況的試驗;若制熱量 ( 高溫,低溫或超低溫 ) 試驗時發生除霜,則應采用空氣焓值法 ( 見附錄 A2) 進行制熱量試驗。

4) 如果空調器可在超低溫條件下運行,其最小試驗應在幹球溫度 -7 ℃和濕球溫度 -8 ℃的工況下試驗。

6.2 試驗的壹般要求

6.2.1 空調器所有試驗均按銘牌上的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進行,另有規定不受此限。

6.2.2 應按照制造廠的安裝說明和所提供的附件,將被測空調器安裝在試驗房間內,如果空調器有幾個位置安裝,試驗應在最不利位置進行。

6.2.3 除按規定方式,試驗需要的裝置和儀器的連接外,對空調器不得更改。

6.2.4 試驗時不能改變空調器風機轉速和系統阻力,其試驗結果應按標準大氣壓修正大氣壓力。

6.2.5 分體式空調器室內機組與室外機組的連接管,應按制造廠規定或 7.5m 為測試的管長,兩者取小值,作為空調器部件的連接管不應切斷管子進行試驗。除設計要求外,壹般應將壹半管長置於室外側環境進行試驗,其管徑、安裝、絕緣保溫、抽空、充註制冷劑等應與制造廠要求相符。

6.3 試驗方法

6.3.1 制冷系統密封性能試驗

空調器的制冷系統在正常的制冷劑充灌量下,用靈敏度為 l × 10 -6 Pa · m 3 / s 的檢漏儀進行檢驗。 空調器可不通電置於正壓室內,環境溫度為 16 ℃壹 35 ℃。

6.3.2 制冷量試驗

按附錄 A 《制冷量和熱泵制熱量的試驗及計算方法》 ( 補充件 ) 和表 4 規定的額定制冷工況進行試驗。 6.3.3 制冷消耗功率試驗

按附錄 A 給定的方法,在制冷量測定的同時,測定空調器的輸入功率、電流。 6.3.4 熱泵制熱量試驗

按附錄 A 給定的方法和制造廠說明,選用表 4 規定的熱泵額定制熱工況,進行熱泵制熱量試驗。 6.3.5 熱泵制熱消耗功率試驗

按附錄 A 給定的方法,在熱泵制熱量測定的同時,測定熱泵的輸入功率、電流。 6.3.6 電熱裝置制熱消耗功率試驗 a)空調器在熱泵額定制熱工況下運行,熱泵輔助電熱型以6.3.4 方法試驗,待熱泵制熱量測定達到穩定後,測定輔助電熱裝置的輸入功率。 b)在電熱額定制熱工況下,空調器制冷系統不運行,將電熱裝置開關處於最大耗電狀態下,測定其輸入功率。

6.3.7 最大運行制冷試驗 將空調器的所有風門關閉.試驗電壓分別為額定電壓的 90 %和 110 %,按表 4 規定的最大運行制冷工況運行穩定後,連續運行 l h ,然後停機 3min( 此間電壓上升不超過 3 % ) ,再啟動運行 l h 。

6.3.8 最小運行制冷試驗

將空調器的溫度控制器、風扇速度、風門和導向格柵調到最易結冰霜狀態,按表 4 規定的最小運行制冷工況,使空調器啟動運行至工況穩定後再運行 4h 。 6.3.9 熱泵最大運行制熱試驗

將空調器的所有風門關閉,試驗電壓分別為額定電壓的 9G %和 110 %.按表 4 規定的熱泵最大運行制熱工況運行穩定後連續運行 1h ,然後停機 3min( 此間電壓上升不超過 3 % ) ,再啟動運行 1h 。 6.3.10 熱泵最小運行制熱試驗

將空調器的所有風門關閉,將溫度控制器、風扇速度等調到最大制熱量狀態,按表 4 規定的最小運行制熱工況運行穩定後再運行 4h 。 6.3.11 凍結試驗

將空調器的溫度控制器、風扇速度、風門和導向格柵,在不違反制造廠規定下調到最易使蒸發器結冰和結霜的狀態,達到表4 規定的凍結試驗工況後進行下列試驗:

a) 空氣流通試驗:空調器啟動並運行 4h 。

b)滴水試驗:將空調器室內回風口遮住,完全阻止空氣流通後運行6h ,使蒸發器盤管風路被霜完全堵塞,停機後去除遮蓋物至冰霜完全融化,再使風機以最高速度運轉 5min 。 6.3.12 凝露試驗

將空調器的溫度控制器,風扇速度、風門和導向格柵,在不違反制造廠規定下調到最易凝水狀態進 行制冷運行,達到表 4 規定的凝露工況後,空調器連續運行 4h 。

6.3.13 凝結水排除能力試驗

將空調器的溫度控制器,風扇速度、風門和導向格柵調到最易凝水狀態,在接水盤註滿水即達到排水口流水後,按表 4 規定的凝水工況運行,當接水盤的水位穩定後,再連續運行 4h 。

6.3.14 自動除霜試驗

裝有自動除霜裝置的空調器,將空調器的溫度控制器、風扇速度 ( 分體式室內風扇高速、室外風扇低速 ) 、風門和導向格柵等調到室外側換熱器最易結霜狀態,按表 4 規定的除霜工況運行穩定後,繼續運行兩個完整除霜周期或連續運行 3h( 試驗的總時間應從首次除霜周期結束時開始 ) ,直到 3h 後首次出現除霜周期結束為止,應取其長者。

6.3.15 噪聲試驗

按附錄 B 《噪聲的測定》 ( 補充件 ) 要求進行額定制冷量和額定制熱量 ( 高溫 ) 條件下的噪聲試驗。

註:制熱狀態噪聲試驗僅適用於熱泵型空調器。

6.3.16 運輸試驗

包裝好的空調器應按 GB 4798.2 進行試驗,制造廠應按產地至銷售地區在運輸中可能經受的環境條件 ( 參照 GB 4798.2 表 A1) 確定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或按合同要求進行試驗。

6.3.17 運轉試驗

在環境溫度接近額定制冷工況的條件下,空調器連續運行,並測定其電流、輸入功率等參數。 6.3.18 包裝試驗

空調器的包裝應按 GBl019 要求的防潮包裝、流通條件的防振包裝和橫木撞擊試驗進行設計,並按流通條件 l 進行振動、橫木撞擊試驗。 6.3.19 電鍍件鹽霧試驗

空調器的電鍍件應按 GB / T 2423.17 進行鹽霧試驗。試驗周期 24h 。試驗前,電鍍件表面清洗除油,試驗後,用清水沖掉殘留在表面上的鹽份,檢查電鍍件腐蝕情況,其結果符合 5.2.19 規定。 6.3.20 表面塗層濕熱試驗

按 GB / T 2423.3 進行濕熱試驗,試驗周期為 96h .取箱體頂面或側面平整表面 100mm × 100mm 試樣,試驗前表面清洗除油,試驗後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其結果應符合 5.2.20 規定。 6.3.21 塗漆件的漆膜附著力試驗

在箱體外表面任取長 10mm ,寬 10mm 的面積,用新刮臉刀片縱橫各劃 11 條間隔 1mm 深達底材的平行切痕。用氧化鋅醫用膠布貼牢,然後沿垂直方向快速撕下,按劃痕範圍內,漆膜脫落的格數對 100 的比值評定,每小格漆膜保留不足 70 %的視為脫落。試驗後,檢查漆膜脫落情況,其結果應符合 5.2.21 規定。 7 檢驗規則

空調器的安全要求應符合 GB 4706.32 的規定。

每臺空調器須經制造廠質量部門檢驗合格後方能出廠,並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保修單,裝箱清單等。 空調器檢驗壹般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 出廠檢驗

7.1.1 凡提出交貨的空調器,均應進行出廠檢驗。

7 .1.2 抽撿項目的抽樣按GB2828 進行,逐批檢驗的抽檢項目.批量.抽樣方案,檢查水平及合格質量水平等可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自行決定。

7.1.3 出廠檢驗項目中的安全項目全屬致命缺陷性質,只要出現壹臺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1.4 經出廠檢驗後,凡合格的樣品可作為合格品交付訂貨方。

7.2 型式檢驗

7.2.1 空調器在下列倩況之壹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試制的新產品;

b) 間隔壹年以上再生產時;

c) 連續生產中的產品,每年不少於壹次;

d) 當產品在設計,工藝和材料等有重大改變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2 型式檢驗應包括 GB 4706.32 中規定的全部試驗項目。

7.2.3 型式檢驗抽樣應按 GB 2829 進行,采用判別水平 I 的壹次抽樣方案。

7.2.4 型式檢驗的安全項目全屬致命缺陷,安全項目判定要 100 %合格,若出現壹臺項不合格,則判定該周期產品不合格。

7.2.5 型式檢驗的樣本應從合格的成品中隨機抽取,型式檢驗的樣品壹律不能作為合格品交付訂貨方。

7.3 驗收

7.3.1 訂貨方有權檢查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交貨時訂貨方可按出廠檢驗項目驗收。

7.3.2 根據訂貨方的要求,供貨方可提供壹年內完整的型式檢驗報告,驗收的質量指標和抽樣方案可由雙方***同商定,抽樣方案也可按 GB 2829 進行,如訂貨方對產品質量有疑問時,可與供貨方和生產方***同商定.增加型式檢驗中部分項目或全部檢驗項目,如仍有爭議應由法定部門進行仲裁。

7.3.3 產品儲存超過兩年再出廠,必須重新按出廠檢驗項目檢查驗收。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誌

8.1.1 每臺空調器上應有耐久性銘牌固定在明顯部位,銘牌應清晰標出下述各項,並應標出 GB 4706.32 要求的有關內容。

a) 產品名稱和型號;

b) 氣候類型 (T1 氣候類型空調器可不標註 ) ;

c) 制造廠名稱;

d) 主要技術參數 ( 制冷量、制熱量、噪聲、循環風量、制冷劑名稱及註入量、額定電流、額定電壓、額定頻率、輸入功率、質量等 ) ,分體式空調器室內、室外機組應分別標示,其中室內機組標示整機所需參數,室外機組標示室外機組參數,但至少應標示制冷劑名稱及註入量、額定電壓、頻率和輸入電流、功率;

e) 產品出廠編號;

f) 制造日期。

註:通常銘牌標示的制熱量為高溫制熱量,若空調器進行低溫制熱量考核時,銘牌應同時標示出低溫制熱量。

輸入功率應分別標示額定制冷、額定制熱消耗功率和電熱裝置制熱消耗功率。

8.1.2 空調器上應設有標明工作情況的標誌,如控制開關和旋鈕等旋動方向的標誌,在適當位置附上電路圖。

8.1.3 空調器應有註冊商標標誌。

8.1.4 包裝標誌,包裝箱應用不退色的顏料清晰地標出:

a) 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和商標;

b) 質量 ( 毛質量、凈質量 ) ;

c) 外形尺寸:深×寬×高 (cm) ;

d) 制造廠名稱;

e) 色別標誌 ( 整體式空調器應標明面板顏色,分體式空調器應標明室內機組的主色調 ) ;

f) “小心輕放”、“不可倒置”、“防潮”和“堆放層數”等貯運註意事項,其標誌應符合 GBl91 的有關規定。

8.2 包裝

8.2.1 空調器包裝前應進行清潔和幹燥處理。

8.2.2 空調器的包裝應能承受運輸試驗,並應符合 5.2.16 規定要求。

8.2.3 包裝箱內應附有下述文件及附件:

8.2.3.1 產品合格證,其內容應包括:

a) 產品名稱和型號;

b) 產品出廠編號;

c) 檢查結論;

d) 檢驗印章;

e) 檢驗日期。

8.2.3.2 使用說明書應按 GB 5296.2 要求進行編寫,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a) 產品名稱、型號 ( 規格 ) ;

b) 產品概述 ( 用途、特點、使用環境及主要使用性能指標和額定參數等 ) ;

c) 接地說明;

d) 安裝和使用要求,維護和保養註意事項;

e) 產品附件名稱、數量、規格;

f) 常見故障及處理方法壹欄表,售後服務事項和生產者責任;

g) 制造廠名和地址。

註:上述內容亦可單獨編寫成冊。

8.2.3.3 裝箱清單。

8.2.3.4 裝箱清單要求的附件。

8.2.4 隨機文件應防潮密封.並放置在箱內適當位置處。

8.3 運輸和貯存

8.3.1 空調器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不應碰撞、傾斜、雨雪淋襲。

8.3.2 產品的存貯環境條件應按GB 4798.1 標準有關規定,產品應儲存在幹燥的通風良好的倉庫中。周圍應無腐蝕性及有害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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