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公司註冊還是個體戶申請營業執照,都是在工商局辦理。處理信息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申請人委托的相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為4年;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營業場所的使用期限核定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有效期至少為6個月。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換領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換發。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執照正本應當放置在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年度照檢,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照檢辦法》核實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