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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優質產品評選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提高勞動部門歸口管理的產品和歸口管理企業所生產的產品的質量,推動技術進步,加速產品更新換代,趕超國內、國際先進水平,增進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評選範圍,包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技工學校及就業訓練中心實習工廠生產的產品;安全儀器儀表和勞動防護用品。第三條 評選原則,以對國民經濟發展有影響的關鍵性產品為重點,優中選優,堅持標準,確保質量。第二章 評選條件第四條 申報勞動部優質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已獲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優質產品的稱號;

二、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持有生產許可證;

三、應有三級計量或計量驗收合格證書;

四、應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註冊商標;

五、產品已經鑒定定型,批量生產,其性能安全可靠,質量穩定,用戶滿意,在行業評比中名列前茅;

六、產品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組織生產,已進行標準化驗收,並取得合格證書;

七、產品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廢”(廢水、廢氣、廢渣)處理和經濟效益方面,達到了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八、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已經形成,並具有保證生產優質產品的先進生產手段和檢測手段。第五條 推薦國家優質產品的條件:

壹、產品已獲得省優和勞動部或其他部的優質稱號;

二、符合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件。第三章 評審機構第六條 勞動部設立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負責部優質產品的評定工作和向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推薦國家優質產品。部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設主任壹人,由主管副部長擔任;設副主任若幹人,由主管業務司局的主要負責同誌擔任;有關業務司(局)長和有關方面的技術專家任委員。委員會在勞動部勞動力管理和就業司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部評優辦公室),負責日常業務工作。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部門的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和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本地區優質產品的預選及部優質產品的評選和推薦工作。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部門直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優質產品的評選和推薦工作,協助勞動部門把好歸口行業申報部優產品的質量關。第四章 評選程序和申報要求第九條 企業必須在產品符合評優條件的基礎上,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部門根據企業的申請,於每年十月底前向部評優辦公室申報下年度的部優產品計劃。第十壹條 部評優辦公室根據各地申報的計劃編制下年度創優計劃,並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部門執行。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部門,要組織企業在申報期內進行產品的部級或省級檢測,並填寫優質產品申報表,於當年六月底前,報部評優辦公室。第十三條 部評優辦公室組織初審後,於九月底前提交部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查批準。第十四條 勞動部對榮獲優質獎的產品,頒發優質產品證書、獎狀及獎杯。第十五條 獲獎產品由勞動部登報公布。地方和行業主管部門可按有關規定對獲獎企業進行獎勵。第十六條 企業申報部優產品,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榮譽。對違反紀律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警告,直至撤消申報和獲獎資格。第十七條 部優質產品每年評選壹次。已獲其他部優質產品稱號的,在有效期內不再重復評選。第五章 優質產品的標誌和管理第十八條 獲部優質產品獎的企業,可在產品商標或包裝上標明《中華人民***和國勞動部優質產品》標誌。第十九條 部優質產品標誌不得使用在其它產品上或轉讓給其它企業。任何單位不得冒用勞動部優質產品的標誌。第二十條 部優質產品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滿後未經復查確認,不得繼續延用部優質產品稱號。第二十壹條 企業每年要對獲獎產品的質量及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自查,並制定鞏固、提高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部門,每1-2年要對部優質產品的質量進行壹次復查,並將復查結果報部評優辦公室。

部評優辦公室定期對部優質產品進行抽查。第二十二條 對部優質產品的復查工作,要嚴格執行標準。凡在復查中發現質量下降,用戶意見較大,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要責令企業限期整頓和改進,在整頓和改進期間不得掛用部優質產品標誌。逾期未達到優質產品標準的,經部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批準,撤消該部優質產品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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