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等動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股票;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倉單、提單對應財產;
8.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基金份額;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
10.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金銀等貴重金屬;
1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礦產權益;
1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1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
1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
15.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
16.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標的除外)。
除了受到刑法處罰,老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執行老賴的唯壹住房或者直接執行其工資。老賴沒有工作的,法院可以裁定凍結老賴的養老金賬戶。
部分特殊標的強制執行:執行無證房產。執行被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之房產。執行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執行預售商品房。執行住房公積金。執行與案外人(含配偶)***有的財產。
2022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
(壹)草案明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或者以隱匿、轉移、毀損財產等方法逃避履行;
3、隱藏、偽造、毀滅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4、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等
簡單的概括就是,對待真老賴,將會采用更加嚴厲的舉措,使得其生存空間更加的狹小,包括延長拘留時間等,迫使其更好的履行法律判決
如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了,對子女是會有影響的,主要影響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