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商標壹般是指同壹商標所有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若幹近似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註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標,其余的則為聯合商標。註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通過法律的保護,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力求創立自己的商標品牌。為了達到這壹目的,確保自己的利益,企業往往都制訂壹些適合自己的實際特點的商標戰略。例如,在現有使用的註冊商標基礎上,進行保護防禦性商標註冊,是其中較常用的手段之壹。這些戰略性註冊商標通常有“聯合商標”,“防禦商標”,等。
大家應該知道,當壹個商標註冊成功之後,尤其是成名之後,往往會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有意或無意的出現壹些其他近似商標。在中國,幅員遼闊企業眾多,市場經濟起步較晚,人們的商標法律意識正處於“初級階段”,還很不成熟的情況下,這種現象不可避免。此外,由於不同的個人對商標所構成文字、圖形的讀音、含義、寓意、構成等的直觀感覺不同,會出現不同的主觀判斷結果,因此要準確判斷兩個以上的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甚為復雜,故相當困難。
雖然,對於這些情況,可以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異議、爭議、撤消註冊不當或者通過工商管理部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等法律手段來解決保護。但是這種保護總是被動的,範圍是有限的,而且對企業來說,需要付出長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異議、爭議、撤消註冊不當之類的案件,所需時間起碼長達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則極有可能前功盡棄,影響極大。因此,聯合商標的註冊,目的不是為了使用所註冊的每壹個商標,而是在主商標周圍建起壹道防火墻,起到積極的主動防衛作用,阻止他人註冊和使用近似商標,使動機不純者無隙可乘。同時這些商標又能起到商標的儲備作用,壹旦市場需要,可以主動方便地調整商標策略,推出備用商標。
雖然聯合商標在中國《商標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已含有聯合商標的意思,並在客觀和實質上已被應用而存在。由於聯合商標是相近似的若幹商標的相關群體,它們只能屬於壹個商標所有人,不能分拆轉讓;同時聯合商標中只要有壹個商標被使用,即可視為全體聯合商標被使用,因此,聯合商標中未被使用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四十九條“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該商標的規定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