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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彜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同團結奮鬥、***同繁榮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涼山彜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彜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自治州行政區域外的組織和個人在自治州內從事各類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民族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美麗幸福文明和諧新涼山,實現各民族***同團結奮鬥、***同繁榮發展的系統工程。第四條 自治州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維護祖國統壹、各民族壹律平等、依法治州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相互了解、尊重、包容、欣賞、學習、幫助,實現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濟、和諧發展。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領導,鞏固深化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州創建成果,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結合,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實行目標管理。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具體工作。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保障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每年火把節當月為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確定主題,集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火把節前壹天為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節,放假壹天。第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自治州每五年,對在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縣(市)適時對在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表彰活動按照國家、省評比達標管理活動規定執行。第二章 權利義務第十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是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 自治州內的各民族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不得因地域、族別、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及其他因素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第十二條 自治州內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依法參與管理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及其他社會事務。第十三條 自治州內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經濟生活權利,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平等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服務。第十四條 自治州內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勞動和受教育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地域、族別及其他因素,人為設置障礙,損害各民族公民平等獲得就業機會和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第十五條 自治州內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維護、傳承、弘揚本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改革本民族落後風俗習慣或者杜絕新陋習的權利,都有學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學習、使用、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都有參加本民族和其他民族傳統節日活動的權利。第十六條 自治州內的機場、車站、港口、賓館、飯店、商場、旅遊景區(點)、公***交通工具、醫院等公***服務場所或者單位,不得因地域、族別和風俗習慣不同而歧視少數民族公民或者拒絕向其提供經營範圍內的服務。第十七條 自治州內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民族風俗習慣、家支或者其他因素幹涉婚姻自由。第十八條 自治州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法律權威、社會穩定,相互尊重風俗習慣。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制造、傳播或者實施傷害民族感情、煽動民族歧視和仇恨、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危害國家統壹的言論、信息和行為;

(二)以民族、信仰或者宗族、家支等為由蓄意挑起或者制造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矛盾,將壹般性質的矛盾糾紛上升為民族問題,進行擾亂公***秩序、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危害國家統壹的任何活動;

(三)利用民族、或者宗族、家支等幹擾、阻撓、破壞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幹預選舉、司法、教育、衛生、婚姻等,妨礙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四)在圖書、報刊、雜誌、音像制品、影視作品、音視頻資料、網絡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等載體中出現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內容;使用帶有歧視、侮辱各民族的稱謂、標識和地名等;

(五)播放、收聽、演奏、朗誦、演唱、網絡傳播等含有宣揚民族分裂思想、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等元素和內容的節目;

(六)利用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造謠傳謠;

(七)其他破壞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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