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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朝陽市是否適合外商投資,及各項費用標準.

陽市人民政府文件

(朝政發[200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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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朝陽市鼓勵域外投資

若幹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實現我市經濟的跨越式發展。迅速擴張經濟總量。進壹步吸引域外投資,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朝陽市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在朝陽市轄區內投資新辦的企業和項目。

第三條 鼓勵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采取合資、合作獨資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資;可以選擇聯營、兼並、收購、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私營企業的改制、改造;可以采用建設——經營——移交(BOT)、轉讓經營權和收費權等形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章 對新辦企業、項目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土地政策

(壹)對新辦企業、項目可采取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為外來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生產加工型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國家規定投資強度(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和建築密度(廠房等主體建築面積占用地面積比例)確定用地限額,在用地限額內,按最低限額收取土地出讓金。

已經享受了土地優惠政策,但經營期未滿10年的,應補交政府給予的土地補貼,方可轉讓土地使用權。

(三)符合劃撥條件的基礎設施(不含房地產開發,下同)項目,土地可以實行行政劃撥。

(四)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前5年由受益財政按租金50%的標準給予禮帽,5年後給予全額補貼,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土方財政新增收入。

(五)以政府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折股時地價優惠30%,自贏利之日起5年內土地折股形成的國有股不參與分紅,投資者可按原始價格收購。

(六)利用經國土部門確認的廢棄地的企業,整理廢棄地時所發生的費用經同級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認定後,可發返還壹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

(七)占用現有耕地只要不改變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溝、荒灘、荒水)資源只要不造成環境汙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價格由項目單位與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商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再收取費用,進行永久性建設的,需輸征第占地審批手續。

第五條 資金扶持政策從事生產加工的新辦企業、項目,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由受益財政按新增財政以往土方所得的50%給予科技開發基金扶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及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化廠房以租賃方式經營的新辦企業,自投產之日5年內, 由受益財政按其新增財政收入土方所得的50%給予科技開發基金扶持。

第六條 收費政策

新辦生產加工型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在註冊登記和建設過程中,按下限收取有關工本費、勞務費,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上繳國家和省部分外,市本級留成部分和市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

第七條 工商政策優惠

(壹)市政府對獲得國家馳名商標和名牌產品的企業,獎勵人民幣50萬元;對獲得省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的企業,獎勵10萬元;獲得市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的企業,獎勵1萬元,市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40%,獲獎企業所屬納稅地縣級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60%。

(二)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審批或核發許可證者外,新辦企業壹律實行登記備案制,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註冊登記手續。

(三)實行註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度。按《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公司,允許各投資人首次出資額達到註冊資本的10%以上(最低不處少於1萬元),1年內實繳資本達到30%,其余部分可在3年內到位;設立超過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其他公司,各投資人首次出資到位50%,其余部分允許3年內到位。

(四)放寬企業集團的登記條件。對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具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達到1000萬元以上,可辦理企業集團登記。

(五)實行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分離登記制,對處於籌建階段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先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其經營範圍為籌建經營,待企業具備經營條件後,變更經營範圍,賦予其經營資格。

(六)放寬冠名限制。新辦企業的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冠“朝陽”市名;積極幫助規模較大的企業冠“遼寧”省名;冠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的核準權,下放到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七)鼓勵外來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馳名商標等無形資產作價入股。其中:以高新技術成果、國家馳名商標作價入股的,作價金額最高可以達到企業註冊資本的35%。

第八條 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扶貧開發和省加快他家西北地區經濟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凡有稅收優惠幅度的,壹律執行優惠上限。

第九條 特殊優惠政策

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新辦生產加工型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項目,1億元以上的非生產型項目,給予免費使用土地的特殊優惠政策。

第三章 加強企業的服務

第十條 進壹步加強和完善市、縣兩級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積極推行壹站式辦公、壹條龍服務。在市及各縣(市)區公***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域外投資企業服務處,對每壹域外投資企業的設立指定部門代辦,代辦部門全程負責登記、註冊及項目審批等服務工作。在市及各縣(市)區公***行政服務中心實行“首問制”、“限時辦結制”。市和各縣(市)區環境治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軟環境建設和服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壹條 設立“八條高壓線”保證軟環境最優,即:不按《行政許可法》規定依舊保留和濫設行政審批事項刁難企業的;到企業直接或變相吃拿卡要,侵占企業合法權益的;到企業違法處罰的;對市委、市政府出臺的政策落實不力的;到企業收費不按最低標準執行的;違反有關規定自立收費項目的;在報刊雜誌征訂中仍以紅頭文件形式向基層分配指標的;對按有關規定的典型案件沒有及時曝光、及時查處的;對觸犯“高壓線”的給予嚴厲追究;是領導幹部的要“壹次警告、兩次免職”;是機關工作人員的要“壹次查實待崗、兩次予以辭退或開除”。

第四章 對引進外來投資人員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對引進新辦生產性外來企業的有功人員,在資金到位壹年後按外來投資註冊資本的2%予以獎勵,其中有突出貢獻者所得資金不低於總資金的60%。外來獨資項目資金由受益財政支付,合資合作企業由本市合作方支付。

第十三條 對引進外來援助等無償資金(不含各種向上爭取資金、政策性資金)的有功人員,可由受益單位所屬土方財政給予1-5%的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給予引資人物質獎勵的,可按上述獎勵政策規定的相應標準,向其所在單位撥付工作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購並國有、集體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各項政策的實施確認由朝陽市各級相關部門負責。其中,外來企業確認由各級外經貿(招商)部門負責;引進外來企業有功人員和有突出貢獻者由域外投資者確認,由各級外經貿(招商)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朝陽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域外投資企業仍執行原招商引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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