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集體企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界定集體企事業單位的資產權屬;
(三)組織集體企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查和統計;
(四)指導、檢查和監督集體企事業單位做好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集體企事業單位做好承包、租賃、股份制、兼並、轉讓、拍賣前的資產評估工作;
(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審計;
(七)負責調解物業糾紛和侵權行為,並提出處理意見。第五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的界定:
(壹)職工勞動形成的資產歸集體企事業單位所有;
(二)政府、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扶持的資產,歸集體企事業單位所有;
(三)政府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投資屬於投資者所有;
(四)股本,屬於股東;
(五)集體企事業單位轉讓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的收入歸集體企事業單位所有。第六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清理資產,進行登記,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加強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完整,並使資產不斷增值。第八條集體企事業單位的資產收益,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企事業單位章程及相關協議執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九條集體企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權屬於資產所有者。但是,行使處罰權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第十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實行民主管理。集體所有資產的處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決定。第十壹條侵犯集體企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城鎮集體經濟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