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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提高產品的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遼寧名牌產品,是指產品實物質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或者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能力的產品。第三條 遼寧名牌產品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遼寧名牌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授權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遼寧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

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省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工商、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新聞單位的專業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第五條 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產品生產者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

(二)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和技術條件,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居全省同行業前列;

(三)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四)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或者產品質量認證,未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五)產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或者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六)產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七)產品的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全省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八)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滿意度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

(壹)未經加工的工業產品;

(二)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三)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

(四)近3年內產品有被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的;

(五)近3年內產品有出口檢驗不合格記錄或者由於產品質量的原因遭到國外索賠的;

(六)近3年內產品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七)有商標侵權,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違法記錄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第七條 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壹次。申請遼寧名牌產品稱號,申請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證明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將該申請材料和意見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備案。

對前款規定的備案申請材料,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直接受理。第八條 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應當自接到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審,經評審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初步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並向社會公示;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初步認定的遼寧名牌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無異議或者經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正式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經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遼寧名牌產品。第九條 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科學的原則。認定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 遼寧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認定遼寧名牌產品;不得收受申請人的財物。第十壹條 對認定的遼寧名牌產品,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授予遼寧名牌產品稱號,頒發《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並在全省主要媒體上公告。

《遼寧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作。第十二條 遼寧名牌產品稱號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遼寧名牌產品所有者可以向遼寧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視為放棄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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