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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

法律分析: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未發生第五條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除名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除名日期、除名原因,作出決定的機關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公司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效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遷出決定。

法律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壹)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公司登記被註銷的;(三)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或者因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四)兩年內因違法直銷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五)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七)兩年內發布虛假廣告三次以上,或者發布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八)五年內兩次以上因商標侵權受到行政處罰的;(九)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壹,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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