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1)夫妻不再生育壹個子女且子女10周歲以下;(2)按照有關規定沒有生育子女且子女年齡小於16的夫妻正在收養壹個子女的;(3)生了壹個孩子的夫婦本來有兩個計劃,壹個意外死亡。(4)獨生子女的喪偶夫婦年齡為16;(5)離婚前本人生育壹個孩子,孩子被判由本人撫養,孩子年齡在16以下。(6)已婚夫婦,壹方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現獨生子女家庭為16。(7)已婚夫婦再婚並生育子女,只有壹個家庭有其他家庭成員的。(8)經批準,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放棄生育,家庭子女年齡小於16周歲。可能不領證(1)照顧家庭二胎(2)孩子留在本市,父母均來自國外(3)未婚子女不再結婚;(4)單身(包括再婚夫妻離異),收養壹個孩子的;(5)孩子已經死亡;(6)原壹方每生育兩個子女,婚姻雙方從未生育過第壹次子女,現家庭只有壹個子女的(續簽[1990 10 11]之前實施的許可證,繼續享受)。註:(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孩子本人。(2)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必須自願申請,而不是申請人可以不授權。(3)孩子16周歲以上,未持證。(4)孩子戶籍未申報證明。
應用:
程序:單位、丈夫、妻子及其子女
(1)具有農村常住戶口或常住戶口的婦女(任何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表。
(2)經雙方單位初審同意(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居委會辦公室審核(需提供戶口本和結婚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審核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戶口簿復印件)。
(三)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對填寫完畢的《獨生子女證申請表》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對象,許可程序
(1)哪個單位(有條件的壹方,無單位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收到了《獨生子女證申請表》。
(2)(經需要派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審查合格的壹方所在崗位進行初審,其所在單位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進行審批。人民政府、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核,並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戶口簿、離婚證復印件)。
(3)區、縣計生委應在完成審批之日起30日內收到《獨生子女證申請表》。符合上述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許可程序
(1)配偶常住本市,子女長期在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發給證照,按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常住戶口在農村的事實辦理。
(2)另壹方配偶、城市及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農村為本市常住戶口,城鎮為其他常住戶口,或戶口在上海或外省的常住戶口。
解釋中的申請程序符合相關條款:(1)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2)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3)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子女占用當地社區或派出所地面辦理獨生子女證,無獨生子女證也可取得居住證明(打印壹行派出所戶口簿頁、本人戶口本(含家庭)或居住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已婚人員為配偶申請《居住證》套房的外省市還應提交結婚證、配偶身份證,並制作主見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他們必須辦理居住證才能在上海辦自己的“居住證”,然後會有陪同。有《居住證》的人,可以申請子女在城市讀書,因為他們在《居住證》裏的生活更有效。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由居住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具備特定適宜接收條件的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