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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是通用名稱可以打在包裝上嗎?

可以的。

第壹條 為了維護龍井茶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龍井茶證明商標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證明商標,用於證明龍井茶的特定品質。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以下簡稱商標註冊人)是龍井茶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龍井茶證明商標享有專用權。第三條 龍井茶證明商標管理和保護實行省統壹領導協調、縣具體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浙江省龍井茶證明商標管理和保護委員會是負責組織和協調全省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龍井茶生產縣(市、區)應建立相應機構,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龍井茶證明商標以縣為主體具體管理。龍井茶生產縣(市、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龍井茶證明商標的管理工作,包括受理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材料初審、現場核查、材料上報,龍井茶種植、加工、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商標使用、印制的監管與打假等。省級主要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及技術規範、對外維權、監督檢查和最終審批管理等。第四條 申請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經商標註冊人審核批準。第二章 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第五條 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的產品的種植地域範圍為以下縣(市、區):杭州市西湖區(西湖風景名勝區)、蕭山區、濱江區、余杭區、富陽市、臨安市、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柯橋區、新昌縣、嵊州市、諸暨市、上虞區、越城區、磐安縣、東陽市、天臺縣。第六條 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的產品應按GB/T 18650《地理標誌產品 龍井茶》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第七條 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的產品質量應符合GB/T 18650《地理標誌產品 龍井茶》的規定。第八條 同時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龍井茶產品生產經營者(包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可申請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第九條 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因故被商標註冊人取消該商標使用準用證的產品,須經半年以上的整改期,達到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後,方可重新申請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但對同壹申請單位同壹產品的申請次數壹年內不得超過兩次。第三章 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第十條 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審實行分級負責制。縣(市、區)茶葉主管部門是該縣(市、區)龍井茶證明商標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縣級龍井茶工作機構”),負責受理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材料初審、現場核查、檔案保存,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商標註冊人負責審核與許可。第十壹條 申請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向所在地的縣級龍井茶工作機構提交《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申請表》及其附件、申請產品的樣品與檢測報告等。對於註冊地在龍井茶產區外的申請主體,按《分裝、委托加工企業申請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的特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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