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停止侵權。向質檢、工商等職能部門舉報,從生產銷售上制止進壹步侵權。
3.爭取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並公開道歉。
4.挽回妳的名聲。加強運銷管理,擇機據實宣傳,挽回口碑損失。
經過申請和審批程序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所有者依法享有地理標誌權。當然,這種權利有排除非權利人依法使用其地理標誌的權力。地理標誌權利人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侵權人?地方質檢機構可以提出申訴進行調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地理標誌所有者權利的侵犯可以細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和特殊標誌名稱的行為。這是指未獲得地理標誌保護、不享有地理標誌權利的經營者,擅自使用經批準的地理標誌名稱、專用標誌或者偽造專用標誌的行為;
第二類是使用不符合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的行為。這主要是指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內生產者生產的同壹產品。雖然是保護區內生產的同壹產品,因其產品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的要求,不允許使用專用標誌,但經營者擅自使用地理標誌名稱。比如杭州西湖地區某綠茶廠家生產的綠茶,外觀和口感都差不多。龍井茶?的標準接近但不達標,所以不允許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廠家沒有偽造就用了專用標識?龍井茶?其商品外包裝上標註三個字。這也構成了對地理標誌權的侵犯;
第三類是使用與特殊標誌近似的、容易被誤解的名稱或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地理標誌保護產品。這種行為與第壹、第二種行為的區別在於,雖然沒有使用經批準的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和專用標誌,但方案或圖案使用的名稱和專用標誌與地理標誌產品相似,容易被誤認為是地理標誌產品。
上述三種行為是對地理標誌權利的侵犯,是地理標誌權利人可以提起投訴和訴訟的情形,也是地理標誌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主動查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