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1、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運用商法,建立和完善信用機制,是防止信用危機的重要途徑。信用機制是指由制約信用運作的諸內在因素所構成的內在有機聯系的統壹形式。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