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壹種排他性的民事權利,與所有權壹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征。但同時,為了防止這種壟斷權成為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障礙,知識產權制度不僅保護創作者的專有權,而且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以協調創作者、傳播者和代表社會利益的使用者的利益。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制度是限制專有權的典型制度。
例如,專利權人進口的專利產品在銷售時,如果任何人轉售購買的產品,則不認為是專利侵權。即買方合法購買專利產品時,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的權利窮竭主義。
權利窮竭原則和知識產權的性質;
權利窮竭原則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中有不同的內容,但具有壹定的* * *。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權利窮竭條款的特殊性
知識產權權利窮竭是指特定權利的窮竭,而不是所有權的窮竭。首先耗盡的不是人身權,而是財產權;其次,窮盡的不是作品本身的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而是其子項,即權利組中與產品的銷售或使用有關的特定權利。[iii]而窮竭權是與商品流通和購買者使用相關的特定權利,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鄭教授的話來說,“專有權窮竭”只是指權利人喪失了如何出售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四]
耗盡對象的特異性
所謂權利窮竭客體的特定性,是指權利窮竭是針對每壹種合法投入市場的特定產品,而不是同壹類別或同壹系列的所有產品,它不會導致知識產權本身效力的中止。權利人對未投放市場或非法投放市場的產品仍享有專有權,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復制該知識產品。
耗竭範圍的特異性
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具有地域性特征。壹般來說,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產品放在壹個國家不會導致其產品在其他國家用盡。因此,權利人仍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進口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例如,奧地利版權法規定:“如果作者只同意在某壹領域出售其作品,他進壹步出售的專有權只會在該領域喪失。”
從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權利窮竭原則無疑是對知識產權排他性的巨大限制。為了防止該原則的濫用給權利人帶來不必要的限制和損害,必須準確界定其內涵和適用範圍。下面筆者就結合幾個問題談談對它的理解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