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網絡購物可以七日無理由退貨:“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為保證《消法》中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落實,《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網絡購物的權利義務、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商品的誠信標準和退貨程序。
《消法》中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是基於網絡購物的特點,即消費者不能像在實體商場購物壹樣,現場體驗與商品的實際接觸,只能通過經營者的介紹(包括廣告)、網友的評論、網店的信譽等來了解商品。這些因素往往可以通過人工幹預來改變,消費者最終可能會得到與自己想買的東西不壹樣的東西。《消法》規定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將“後悔權”引入非現場購物,讓消費者在看到實際商品時再獲得壹次選擇的機會,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消法》中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有哪些特點?第壹,七天無理由退貨不適用於所有網購商品,屬於“消費者訂購商品;新鮮易腐貨物;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不適用於交付的報紙和期刊。此外,網購商品“拆封後容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容易改變商品質量的商品;壹旦激活或試用,商品的價值是貶義的;銷售時已明確標明臨近保質期商品和瑕疵商品的,消費者在購買確認前看到明確標簽後仍可下單,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二、七天內無理由退貨要看商品是否完好。網購商品“保持原有質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齊全的,視為商品狀況良好。消費者基於檢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在不影響商品完整性的情況下進行合理調試,以確認商品的質量和功能。”“超出檢驗和確認商品質量、功能的需要使用商品,致使商品價值大幅度貶值的,視為商品狀況不良。”消費者不得不開箱驗貨,因為驗貨是必須的,不影響商品的完整性。網絡商品經營者不得以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第三,網購商品“以合格為由簽收商品”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應依法認定無效。即使網購商品屬於消費者購買前明確標註,確認後仍下單購買的商品,也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但網購商品經簽收拆封後發現不合格,仍可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商品簽收即視為合格”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益,加重了其責任。是拒絕或者剝奪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權利的格式條款。網購商品簽收不代表認可商品質量,不得因拆封商品而拒絕七天無理由退貨。
二、關於“三包”的規定
《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條款的解釋:
商品和服務質量關系到消費者的日常生活和人身、財產安全。加強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措施。《消法》第二十四條“三包”有什麽特點,如何理解?
壹是“三包”範圍擴大。《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包”商品,不僅包括國家“三包”規定的“三包”商品目錄中的少量“三包”商品,僅限於某些嚴重的質量問題,以及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的“三包”商品,還包括“國家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其他商品。消費者可以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的權利,即使是七日之後。“三包”的覆蓋範圍不僅延伸到所有商品,而且從壹些嚴重的質量問題延伸到小的質量問題。
第二,回歸門檻降低。很多消費者購買到質量有問題的商品,在與經營者協商維權時,會遇到經營者只願意維修,不願意更換,更不願意退貨的情況。《消法》規定,沒有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商品不能達到預期使用目的,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而且退貨產生的費用應該由經營者承擔,這與要求消費者承擔退貨費用的“無理由退貨”不同,因為“三包”的退貨是過錯責任,即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首先存在過錯,所以退貨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經營者承擔。
第三,“三包”起始時間更有利於消費者。此前商品“三包”規定大部分從發票日期或銷售日期起算,這與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及其交付時的效力相矛盾。只有標的物真正交給了消費者,“三包”權利才能真正開始實現。《消法》該條規定“三包”期限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計算,解決了法律沖突,也有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缺陷產品召回規定
《消法》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