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律師事務所可否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律師事務所可否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2012年1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以工商標字〔2012〕192號印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

該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只要按要求對有關辦理事項辦理備案手續即可從事該業務。依據為: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壹)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權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異議、註銷、撤銷以及馬德裏國際註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註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註冊商標爭議案件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標國際註冊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代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從事前款第壹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備案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二)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備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後予以備案。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商標局辦理變更備案。辦理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變更備案事項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該所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三)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變更除名稱、住所、負責人以外備案事項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 上一篇:樂山特產樂山特產有哪些?
  • 下一篇:彌勒葡萄幾月成熟?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