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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標簽管理辦法原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標誌使用的申請和批準

第三章標誌使用管理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第壹條為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保障綠色食品聲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在優良的生態環境中,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其相關產品。

第三條綠色食品標誌依法註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和綠色食品標誌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查、認證和跟蹤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跟蹤檢查。

第六條綠色食品的產地環境、生產工藝、產品質量、包裝、儲運等標準和規範由農業部制定並公布。

第七條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驗的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並依法取得資質。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擇優錄取,並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第九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範圍內,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產品或者產品原料的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化肥、飼料、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指南;

(3)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4)包裝、儲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儲運標準。

第十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備生產綠色食品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

(五)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3)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範;

(四)預包裝產品的包裝標簽或者其設計樣本;

(5)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驗收,並組織有資質的檢驗人員完成產品和原料生產期間的現場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及相應的生產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安排現場采樣,在產品采樣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和環境采樣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並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提交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理由。

省級工作機構對初審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專家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證書的決定。同意認證的,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合同,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予以公告;不同意認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憑證,應當載明許可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代碼、批準產量、產品編號、標誌使用有效期、認證機構等內容。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分為中文版和英文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者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和材料審查。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續展。準予延續的,應當與標誌使用者續簽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予以公告;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通知標誌使用者,並告知理由。

標誌使用者逾期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第十九條標誌使用者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二)在認證產品的廣告、展覽、銷售等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標誌使用者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生產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2)遵守標誌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壹條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禁止將綠色食品標誌用於未經許可的產品及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在證書有效期內,標誌使用者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發生變更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後,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變更。

原產地環境、生產工藝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誌使用者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標誌,並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第二十三條標誌使用者應當完善並執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對其生產的綠色食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和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和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食品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體系,並組織對綠色食品和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用戶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檢驗合格的,加蓋年檢合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標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標誌使用權,收回標誌使用證書,並予以公告:

(壹)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誌使用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誌和證件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誌使用權的。

標誌使用者依照前款規定被撤銷標誌使用權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轉讓綠色食品標誌和標誌使用證書。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綠色食品和標誌的使用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從事綠色食品檢測、審核和監督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驗的技術機構偽造檢驗結果的,依法予以處罰,並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指定,不得再次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驗。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予以處罰。第三十壹條綠色食品標誌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 10 1起施行。農業部6月1993+10月1發布的《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1993 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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