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以罰款。
2、工商等行政機關查處假冒煙草的,應當交由煙草專賣局負責銷毀。
3、假冒煙草品牌,數額較大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可向公安機關舉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法》
第三十六條 生產、銷售沒有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最高法院關於煙草制品犯罪的司法解釋》
第壹條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