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 商標侵權 需要收集壹切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侵權 商標 的 證據 之後才能更好的應訴,商標 民事糾紛 的第 壹審 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 註冊商標 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 馳名商標 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 訴訟 ,由 侵權行為 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 商標法 》第39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途徑,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 1、行政解決方式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 行政處罰 。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4)收邀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責令並監督銷毀物品; 6)根據情節處以 非法經營 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3)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四、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解決方式 (1)管轄。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較為復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壹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於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復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采用或合並采用以下辦法: 1)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毀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設備,收邀直接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誌上登載道歉聲明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 3)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 代理 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 4)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3)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解決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起訴。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商標被侵權人起訴必須註意: 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壯,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商標侵權人,有具體的起訴請求,如要求制止侵權行為,並請求壹定數額的賠償,有事實和理由,即起訴時應附送註冊商標有關證明文件以及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等;起訴要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選擇最有利於已方的法院起訴;起訴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效期提出,即自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標專有權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內提出起訴。另外,商標侵犯案件較為復雜,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訴訟。選擇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或精通商標法的 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對於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審理。人民法院對於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 立案 受理,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在此基礎上,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和應否予以賠償及決定賠償額等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 商標法 》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 侵權行為 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