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失敗之後,貴州茅臺已放棄使用“國酒”。目前,商品包裝和經銷商店面的“國酒茅臺”正在被“貴州茅臺”所代替。但貴州茅臺仍在“惦記”著“國字頭”商標,早在2002年10月11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茅臺集團”)就申請註冊了“茅臺國宴”商標(第3333017號)。
然而,2003年5月,這壹申請就被駁回。此後茅臺集團並不甘心,開始了復審拉鋸。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壹直到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圍繞這個商標做出了2次駁回復審、5次不予註冊復審。2016年,茅臺集團將商評委告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近3年的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茅臺集團的起訴。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這份壹審判決書。
“茅臺國宴”商標未予註冊的理由很簡單,其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七)項和第(八)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判決書顯示,針對商評委不予註冊的復審決定,茅臺集團起訴稱:“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訴爭商標是原告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臺酒申請註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
為此,茅臺集團提交了多份證據,證明茅臺酒曾作為國宴酒的材料,其中包括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的《國酒茅臺史畫》中收錄的多張茅臺酒作為國宴用酒的照片,以及2013年7月1日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播出的《非常記憶親歷國宴》視頻,其中提及茅臺作為國宴用酒的事件。但這些並未說服法院,法院同樣認為,“茅臺國宴”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