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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別人商標會怎麽處理

冒用別人商標屬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使用類似或近似他人註冊商標的,同樣會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8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13條、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擴展資料:

涉商標犯罪常見問題解答

壹、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既遂問題 常見辯護人提出嫌疑人制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該商品並未銷售即被查獲因此應認定為未遂。

實際該罪的既遂並不以商品是否銷售為前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內核是冒用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行為人只要有冒用他人商標即應認定為既遂,因為此時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已經完成。

常見的案情是,嫌疑人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生產後放在車間內即被抓獲扣押,此時應認定為既遂。另有常見不宜認定既遂的情形為,商標未貼(如生產假酒,白酒已經灌入瓶中且已封裝,但還未貼商標,因為商標並未使用,因此不宜認定為既遂)。

二、商標註冊證的審查 涉商標犯罪均需提供註冊商標證以證明權屬。相關商標註冊證需重點審查以下內容:1.商標註冊是否在有效期內;2,註冊商標與涉案商標圖形、文字是否壹致;3.登錄國家商標局網站查詢該商標現階段是否合法有效。

三、沒有銷售目的的少量生產是否認定為犯罪 如行為人出於興趣生產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存在銷售目的,此種行為現實中較少,相關觀點不多。

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現場扣押部分不同於假冒註冊商標罪,該部分應認定為未遂,因此對於該罪的扣押部分不能記入銷售犯罪數額。但根據《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意見》第八條,該罪未遂價值達到15萬時是應以未遂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涉外侵犯商標犯罪處理 涉外商標案件的處理在授權認證程序上相對復雜,主要分為兩類:

(1)涉外商標權利人在國內有分支機構,該機構屬於權利人的壹部分。此時對侵犯商標物品的真偽鑒別僅需該分支機構(以有鑒別權利為前提)出具鑒別意見即可;

(2)如涉外商標權利人沒有分支機構。此時權利人會委托國內機構進行鑒別或直接予以鑒別,該鑒別文書、委托書需有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附有中文版本,以證明文書來源合法、內容關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商標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刑事訴訟中涉商標犯罪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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