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是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構成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存在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因果關系,這是侵權責任認定中非常關鍵的壹個環節,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