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工商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1)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第壹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余三種是仿冒行為。假冒註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壹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