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加盟商壹般是在品牌好的情況下搞特許經營來招商,也有加盟商願意盡快加盟,但是在特許經營之前商標還沒有註冊。但如果馬上申請註冊,從申請到註冊成功要等近壹年的時間,會錯過很多商機。導致很多加盟商直接使用未註冊商標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那麽,如果將未註冊商標用於特許經營活動,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會受到影響嗎?有沒有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經營資源應當是“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且商標業務資源已明確列為“註冊商標”,未註冊商標在立法上不再視為業務資源;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未註冊商標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時,只要上述轉讓的內容具有特許人的商業價值和競爭優勢,多數法院都認定其為“商業資源”,如商業秘密、品牌名稱、具有自身風格的整體商業形象以及這裏所說的未註冊商標等。
可見,法院因為特許人沒有註冊商標而認定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但是,使用未註冊商標會伴隨著法律風險。
1.未註冊商標沒有專用權,因此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商標可能被其他人註冊。我國的商標註冊是自願註冊制,也堅持在先申請原則。這樣,如果特許人只持有或使用被許可商標而沒有申請註冊,其他人可以先註冊。但壹旦他人搶先註冊成功,特許人的救濟渠道將被撤銷或宣告無效。
3.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權嚴格限於“原使用範圍”。如果特許人想拓寬市場,走出原來的經營區域或發展其他類型的許可,將面臨其他註冊商標所有人提起侵權賠償訴訟的高風險。
4.如果出現訴訟,被特許人因特許人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而主張解除或終止合同,屬於欺詐行為,特許人將面臨非常被動的局面,最終可能要承擔返還已收取的加盟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為了降低經營風險,建議不要使用未註冊商標開展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