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