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功能是指民法作為壹個有機整體可起的作用或發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實質而言是社會生產方式自身力量的體現,具有內在性、應然性和確定性的特點。民法功能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據。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類分,而從民事規範作為壹種社會規則本身出發,可分為確認性規則和構成性規則,與此相對應,民法功能可分為確認和協調兩大基本功能。 民法的確認功能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體現:其壹,將社會成員地位平等、每個人付出與回報相當、公平競爭及誠實信用等道德原則確認為民法基本原則,並細化為各種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平衡分配;其二,將大量的道德規範轉化為民事法律規範。世界大多數國家民法關於相鄰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無效民事行為、見義勇為、緊急避險及其他類似的規範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並維護了諸如互諒互讓、團結互助、拾金不昧、誠實信用等傳統美德。在婚姻、家庭、繼承等以人身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法律中,從抽象原則到具體規定,道德內容更是隨處可見,甚至成為這些法律重要的構成淵源之壹。 在制定和實施民法的過程中,由於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體價值觀的不同,人們可能產生不同的需求和感受,這就需要民法能夠以合理的機制予以平衡,尋求多數社會成員普遍認可的標準,以此作為全體社會成員遵循的規則,同時兼顧對少數人利益的保護,並由此演繹出壹系列制度化的設計,此即民法協調功能之所在。體現在立法上,特別是在社會轉型國家,由於相應的法制改革缺乏配套的法律規範,所以當原有的不合時宜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結構被修改或廢止而適應現實需要的民事規範尚未制定或不甚完備時,大量符合市場經濟關系的道德原則、規則便被直接轉化為法律,以組織人們按照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以公平、誠信為核心的市場規則去從事民事活動。 以這兩大功能為基礎,民法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及懲戒,使人們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有壹個客觀、有效、穩定和理性的判斷,並在反復遵行法律規範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認同法律,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習慣;同時使國家和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標準凝結為固定的原則、規則和行為模式,以此向人們灌輸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使其滲透於或內化在人們心中,並借助人們的行為廣泛傳播,最終形成符合時代經濟關系要求的道德風氣。作為自然法的最佳範例,同時也是民法經典的羅馬法(此處主要指羅馬私法)長達兩千年的發展與傳播對現代西方以商業文明為主要內容的道德風尚的形成所起的巨大作用即是明證。當我們津津樂道當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往往是壹個信用社會、法治社會、文明社會時,殊不知這正得益於以羅馬法為代表的大批充滿自由、正義與理性精神的法律兩千年來的陳陳相因;更應歸功於人們以法律為武器先後同氏族貴族、征服者、教會勢力、封建君主及金融寡頭進行的不屈不撓、前仆後繼的鬥爭。正是這些生動而普遍的實踐、血與火的洗禮才成就了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憲政和法治為依托,以文明進步為訴求的現代西方社會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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