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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的期限有哪些時間限制?

壹、民事 訴訟 程序的期限中的 壹審 期限 1、 訴訟時效 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1)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2) 3年訴訟時效。因 環境汙染 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3)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 和技術進 出口合同 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4)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2、申請 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1)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 (2) 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 (3) 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4) 申請 證據保全 訴前證據保全。 商標法 58條規定,法院必須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執行,申請人應在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 (5) 訴中證據保全。民訴沒有規定訴前證據保全,訴中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證據保全未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 (6) 立案 法院應在收到起訴轉或口頭起訴後7日內立案,立案庭應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移送審判庭。 (7) 申請先於執行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前采取。 3、公告送達國內。 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 4、涉外。 適用於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六個月。 5、答辯期 (1) 國內。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轉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答辯,法院收到答辯之日起5日內發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 證據 何時提交給原告沒有明確規定)。 (2) 涉外。答辯期30日,並可申請延長。 6、 管轄權異議 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法院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裁定。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7、舉證期限由雙方協商並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後,基於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8、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 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9、簡易轉普通後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該補足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 10、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壹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 11、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12、增加當事人舉證期限關於增加當事人時的舉證期限問題。 (1) 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2) 申請延期舉證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可再次提出,延長的期限同樣適用其他當事人。 (3) 申請 證人 出庭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 (4) 申請調查取證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對法院決定不予取證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可在收到不予準許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法院書面申請復議,法院應在5日內作出答復。 (5) 簡易程序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3、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符合證據規定27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鑒定機構、人員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提示:(證據規定25、26、27、28條)27條指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28條規定,乙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壹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該準許。 14、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在證據規定35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1) 35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2) 根據 合同法 司法解釋壹第30條的規定,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 債權人 依據合同法122條的規定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壹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該準許。 (3) 變更訴訟請求或反訴後舉證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期限有約定的,經法院認可。 (4) 申請增加當事人的期限對於申請增加當事人,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麽期限內提出,但是鑒於申請增加當事人必然涉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因此,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15、證據交換交換證據應該在答辯期滿後, 開庭審理 前交換。 (1) 法院組織證據交換的,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2) 提交新證據壹、 二審 新證據。應當在開庭前或開庭時提出,當事人提交新證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受少與30日限制。 (3) 再審新證據。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16、 傳喚 期限法院應當在開庭前30日用傳票傳喚當事人 。 (1) 對 代理 人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到庭(對訴訟參與人沒有規定提前多久通知)。傳票傳喚是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 (2) 申請回避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應在提出後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法院應在3日內對復議作出決定。 17、罰款、拘留 (1) 復議對民事罰款、拘留決定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 審理期限 為5日。 (2) 期限耽誤後的補救應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期。 (3) 壹審審限普通程序。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4) 簡易程序。3個月。無延長規定,如超過三個月,則轉為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審限(刑事案子從轉為之日起計算審限,審限若幹規定第八條)。 (5) 特別程序。30日,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 (6) 船舶碰撞、***同海損。1年,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7) 判決書 送達期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8)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綜上所訴,案件的審理,無論是什麽案件都有其自身的期限限制,作為當事人或者 律師 應該做的就是在這個期限內完成該完成的任務,不讓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作為最復雜的壹個—— 民事訴訟程序的期限 ,除了壹審、二審、再審,還有執行、上訴等的期限,更是需要我們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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