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壹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壹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壹節級別管轄分以下四個級別,其中包括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1、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3、?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相關規定:
1、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