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立案費的概念
訴訟立案費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繳納並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訴訟費用可分為兩類: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時,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辦法》的規定,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收取標準。
二、民事訴訟立案費的計算標準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65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654.38+0萬元,不另行收費;金額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按1繳納。
(二)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繳納10元。
(四)財產案件,根據有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照下列比例處理:
1,不足100元的,每件50元;
2、超過100元至50000元部分,按4繳納;
3、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3繳納;
4、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付;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6、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按654.38+0支付;
7、超過654.38+000萬元的,據實繳納。
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標準分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然後相加,得出的總額為應收金額。
(五)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標準處理。
(六)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付給30元至50元。
(7)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全部財產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其他訴訟費用是指除案件受理費以外,當事人在訴訟中實際支付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主要包括:
1,檢查、鑒定、公告、翻譯費;
2.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實際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審判、再審的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立案費的計算方法大致如上。但是,由於民事訴訟種類繁多,案件的性質也各不相同。因此,簡單的計算公式或常規的計算方法可能對兩者都不適用。比如離婚案件,壹般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所以需要根據案情分別判斷。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