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權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侵害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例如,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商標、專利或版權作品,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又如,故意或過失損壞他人財產或身體,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也屬於侵權行為。
第二,違約
違約是指壹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致使另壹方利益受損的行為。比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未按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構成違約。又如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或擅自改變租賃物用途,也屬於違約行為。
第三,不履行法定義務
不履行法定義務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贍養、撫養、扶養等家庭義務,或者拒絕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等法定義務。比如父母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債務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還款義務,都屬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這些民事侵權行為不僅會給受害方造成損失,還會破壞社會秩序和穩定。因此,法律對民事侵權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民事侵權是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和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這些行為不僅會給受害方造成損失,還會破壞社會秩序和穩定。因此,法律對民事侵權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4條規定:
該部分調整因侵犯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規定: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7條規定: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