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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10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

妳好!第壹,人民調解也叫訴訟外調解。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

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①調解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

(2)調解必須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

③調解必須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

(4)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無效,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二、司法調解又稱法院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進行的活動,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在民事訴訟中,司法調解是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司法調解是有條件適用的,但適用範圍有望逐步擴大。

第三,行政調解是指由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的活動。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本著自願的原則,在分清責任、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理解、互相讓步,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行政調解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行政裁決或行政仲裁相結合,在行政司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四,民事糾紛包括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各類糾紛。1.公民之間的糾紛壹般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鄰裏之間、同事之間、居民之間、村民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糾紛而產生的糾紛。2.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非常廣泛,例如,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之間關於土地承包、農業產業化服務合同、宅基地分割、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3.因企業改制、租賃、兼並、破產、收購、轉讓或者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用等發生的職工與企業之間的爭議。4.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機構、建設單位、企事業單位因市政建設城市街道、危房改造等發生的糾紛。

第五,中止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調解過程中,權利人或者調解雙方當事人,或者權利人因壹定的法律原因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其他請求,或者其他事件影響調解的,調解中斷。調解只能在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的另壹天進行。

第六,“人民調解協議”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自願就糾紛的解決達成協議。

第七,調解回訪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協議執行情況及其他相關情況。

第八,社會調解是指壹些社會主管部門和有威望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通過媒體、輿論等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創建和諧社會的壹種社會調解。或者由爭議雙方組織現場調解。比如各電視臺組織的金牌調解。

第九,司法確認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自願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這壹規定沒有明確界定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人民調解制度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司法解釋和新的立法需要改進。

第十,聯動調解,是指為了創造和諧安寧的社會,化解社會矛盾,協調統壹各項社會調解職能,* * *調解社會影響大、非常復雜的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綜合治理、和諧穩定健康發展,將部分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節約司法成本和不必要的開支而進行的非訴訟調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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